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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2015-06-24 08:56:13)
标签:

纪实

分类: 现在进行时

摘自《百年钟声——香港沉思录》    

       香港: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香港媒体记者,可谓无孔不入。他们的眼睛就像无数台全方位的高倍监控摄像机,政府高官的一言一行,都在他们的监控之中,稍有不慎,便被大曝其光。轻者受到公众谴责,重者不得不引咎辞职,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位香港高官去北京公出,为了工作方便,租了一辆普通的桑塔纳轿车。有人问他,为什么不租一辆宝马、奔驰之类的高档车,回答是:“不行啊,万一被记者盯上就麻烦了。”

香港广播局一位处长,因携带内地一名艳女出入酒吧,被香港记者抓拍并见于报端,迫于舆论压力,这位处长不得不提前退休。

在某种程度上,媒体曝光对贪腐者的震慑作用,不亚于法律的制裁。

港民对贪腐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即使贪污一块钱,也可能遭到举报,没有贪腐额度限制。在香港,非法获利1元与100万同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行贿与受贿也是同等罪行。廉政公署反贪腐的矛头也并非仅仅指向政府官员,而是对任何一个受雇于政府、公管机构及私人企业的雇员,都实施监督。

香港对行贿、受贿者的打击力度,是我们内地难以想象的。

 仅举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

早在多年前,曾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一名邮差给一户人家送信时,对这家的菲佣说了一句“恭喜发财”,菲佣给了邮差2港币的“红包”。这家女主人获知此事后,将邮差举报到廉政公署,邮差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为是否属于贿赂行为而展开了激烈辩论。控、辩双方各执一词,难分高下。

最后,控方律师问证人菲佣:“如果他不是邮差,你还会给他红包吗?”

菲佣迟疑了片刻,回答:“不会。”

结果,法官以此话判定邮差属于受贿,罪名成立。

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恭喜发财”,仅仅因为收了2元钱的“红包”,就被定为受贿罪,听起来似乎觉得可笑,觉得香港的法律小题大做,为2元钱打官司,太不值得了。

但是,这起2元钱的受贿案,却成为香港反贪腐案例中的典型案例,被写入了廉政的案例文件。这旨在告诫众人,对贪腐行为采取“零容忍”,贪污没有限额,非法获利1元和100万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不敢受贿,也就没有行贿。二者互为因果,可谓缺一不可。正因如此,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不得不三思而行。

 

案例之二:

20081016,香港邮政署向各邮局局长发出通知,同年111日起,提高大部分邮用文具售价。赤柱邮局局长李某,得知这一消息,花10 340元港币在赤柱邮局买下930件将要加价的邮用文具。111,他拿出165件文具,以新价格卖给了两名邮局业务员,由他们转售给市民,赚取差价380元港币。

125,李某被廉政公署拘捕。

在法庭上,李某懊悔不迭,为了区区380元港币,他将失去任职三十一年、月薪2.7万元的赤柱邮局局长之职,并且丢掉了2020年退休可获得高达150万元港币的俸禄。

审判官指责李某的行为:极度愚蠢,打击了对公务职员的信心,为了380元钱,让三十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在香港,行贿和受贿成本极高,对贪腐受贿的打击力度让港人谈“贿”色变,谁都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这样一来,少了许多幕后交易,多了几分公平与和谐,社会自然干净了许多。

 

案例之三:

几年前,导演王家卫筹备了几年的电影《2046》终于开拍,一名娱乐记者想进拍摄现场抢新闻,门卫不让进。记者就塞给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记者被举报行贿,因此获刑入狱三个月。

 

案例之四:

200612月,一个来自内地华中师大的学生陈某,来香港某大学攻读数学博士。考试前,陈某将1万元港币放到一位来自内地的副教授信箱里。之后,陈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副教授索要试题和答案。不久,陈某接到副教授约她见面的邮件,就在陈某兴致勃勃前来赴约之际,却发现等待她的除了教授之外,还有两个陌生人。懊悔和泪水,还有六个月的铁窗监禁,是她为此付出的代价。

也许,我们会想:这位教授太不够意思,你不帮忙也就算了,何必跑到廉政公署去告一个学生的状,害得人家还得坐牢呢!

其实,正是这种不分是非的同情与迁就害了我们,使整个社会越来越无视法律,越来越没有规矩。

在香港,人们做任何事情,首先想的不是人情,而是要用法律的准绳衡量一下:这件事符不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方可为之,不符合法律便不可为之。

 

案例之五:

在内地,去驾校学车,给驾校师傅带去一条烟表示表示,拉拉关系,以求得到师傅的关照,这是常见的现象。但在香港,一位去学车的人,就因为给驾校师傅送去一条烟,结果被定为行贿罪成立。

在采访中,遇到几个从内地来香港创业多年的中年人,他们身价过亿,却在监狱里度过了几年时光,原因就是陪着内地或外国来的某些官员,为他们提供吃住行费用,结果被廉政公署逮住,被定为行贿罪。他们对我讲起这段经历时,仍是一脸的无奈与委屈。

在香港,民众活得比较简单,心不累,逢年过节,不必考虑给上司送礼,上司也不敢收。孩子过年所得红包也只是10元、20元而已,象征性的,绝不会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元给孩子大红包。

2004年,香港政府颁布了《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公告》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婚丧等特殊场合,收受朋友的财物不得超过2 000元,收受其他人士财物不得超过1 000元;普通场合,收受朋友的财物不得超过400元,不能收受其他人士的财物。此外,上级不能接收下级的利益。《防止贿赂条例》第19条规定,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如医疗“红包”、工程回扣等做法,都不能成为犯罪的免责理由。

廉政公署的做法,改变了法不责众的不良现象,强化了民众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

当然,廉政公署对内部违法人员也绝不手软。

20034月,助理调查主任刘某在调查时,被疑犯暗地录了一段刘某诱使及威吓疑犯招认罪名的对话,结果被起诉妨碍司法公正和发假誓罪,被判入狱九个月,成为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第一个入狱的工作人员。

20124月,总调查主任曹某及高级调查主任陈某,因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被判处监禁两年六个月,助理调查主任欧某被判处监禁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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