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浪网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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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琴之子黄焕新状告广电总局庭审纪实
(李玉琴是末代皇帝溥仪之妻)
汪薇荃
黄焕新、王放放、王浙滨诉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李京盛、副司长王卫平等10人出庭旁听。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十位编剧也到庭旁听,由于旁听名额限制,还有八位编剧没有进去,在法庭外直等到休庭。
庭上,焦点之一:被告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强调末代皇妃李玉琴之子黄焕新,审看以李玉琴自传体回忆录为素材改编的电视剧《传奇福贵人》不是必要的许可法定程序。
专程从长春赶来的黄焕新异常气愤,当庭陈述:李玉琴家属是否审看,国家重大题材领导小组在2006年6月23日批示:“若需投拍必须征求李玉琴等人家属同意的意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作为李玉琴回忆录版权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丧失了维护母亲合法权益?写我母亲的故事,不让我审看,拿我母亲的故事商业赚钱,我连公民起码的知情权、继承权,维护母亲的名誉权都没有了吗?法规所以赋予我对于电视剧本及完成片的审看,都直接影响我母亲的名誉权,当然也涉及我的人身权,电视剧司没有理由在行政许可中剥夺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述权利。《宪法》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拍摄我母亲形象就涉及到我的人权,不让我审看,不告知擅自通过发行许可,就是违法。
法庭开庭四个半小时,广电总局电视司始终没有出具吉林电视制作中心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黄焕新放弃了家属的权利。被告代理律师称:我们不提供此证据,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之二:备案公示表“张冠李戴”,行政审批公然允许冒名顶替。
主审法官开审便直触行征许可的焦点,拍摄电视剧的必备文件“电视剧备案公示表”。这个备案公示表是拍摄的许可,也是最后审查影片的必备材料。然而,《传奇福贵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这张“备案公示表”。
电视剧司称,我们通过许可依据就是王浙滨、王放放编剧的《与皇帝离婚的女人》2006年8月报批的备案公示表。
王浙滨在法庭上陈述:这是由我们的剧本备案注册,属《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专用备案许可,怎么会允许用作由胡建新编剧的《传奇福贵人》呢?我们这个合法的备案公示,有李玉琴家属儿子黄焕新的同意,《传奇福贵人》是在没有得到黄焕新同意,也没有“备案公示”,于2007年4月14日违规开机。为了披上蒙混过关的合法外衣,谎称现在开机拍摄的就是《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纯属冒名顶替。
被告电视剧司当庭答复,我们审查许可不涉及著作权纠纷,我们主要看《传奇福贵人》和《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在主要人物李玉琴和重大情节上,为同一题材,同一内容。因此,不需要重新备案公示,只需要履行更名手续。
王浙滨强调:创作者使用的题材内容都从属于著作权,只有著作权的合法性才有电视剧的合法性。我们是《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作者,备案公示上“编剧”一栏标明是我们的身份。我们合法的身份怎么能借用他人?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道理,被告如果拿我的身份证能通过安检登上飞机吗?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一句话,行政审批,绝不能搞“张冠李戴”。
被告第三人中国文采声像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拍摄的《传奇福贵人》委托胡建新创作,丁荫楠导演,和王放放、王浙滨创作的《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完全不同。于是,庭上出现了广电总局与被告第三人互相矛盾的情景。
就在被告一再强调《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备案公示表可以作为《传奇福贵人》使用时,王浙滨向法官提出,其实这是一张作废的备案公示表。
根据《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尚未开机,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法庭上,双方提供的唯一备案公示表是2006年8月30日备报公示的,此剧2007年4月14日开拍,已过去了200多个工作日了,显然是一张报废的“备案公示表”。
《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变更电视剧名称和集数必须重新履行备报公示手续。但是,被告在法庭上一直无法拿出更名后的备案公示表来。于是,这张实质上已经过期报废的《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备案公示表,成了《传奇福贵人》行政审批中不可丢弃的替代证明。
焦点之三: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有擅自更改之嫌
在审理过程中,当被告提交第九号证据“《与皇帝离婚的女人》更名为《历史的背后》网上公示信息”时,出现了本次审理最为尴尬的一幕。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把这项更名公示排在“2006年12月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中。
被告提供的第八份证据是,中国作协(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上级单位)写给广电总局提出的更名申请,时间却是在2007年1月8日。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在文采声像公司还没有提出更名申请之前,就已经将电视剧更名好了,并提前在上一年的12月提前公示。这显然是“孩子还没有生出来,就有人已经给报上户口并领取了出生证。”
更荒唐的是,这个更名通报在网上发布时间为2008年1月21日,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在2008年才公示2006年12月的变更剧名通报。这种极为反常的逻辑自然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为什么申请人是2007年1月8日才向被告申请更名,而被告的网上却提前一个月在2006年12月就公布其已经更名?”
被告律师无法解释。
实施网上备案公示就是要行政公开,快捷。然而,我们看到2008年1月公告2006年12月的更名通报,如同我们2008年听到2006年的天气预报有何意义?法庭公开审判的阳光必然会照亮行政许可的暗箱。
焦点之四:必备材料成了“亡羊补牢”
《电视剧管理规定》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然而,由于文采公司没有备案公示,违规开机。被告电视剧司没有履行监管的责任,拍摄完成在2008年3月送审之时,才发现境外人员参加拍摄没有申请报告。于是2008年3月19日文采公司才向广电总局国际司申请“境外人员参加拍摄”的报告,国际司在2008年3月24日批复了五位外国演员入境参加拍摄,文中还特别提到:“对于境外演员,请做好现场的管理工作。”
原告王浙滨指出:这简直就是亡羊补牢,是对广电总局国际司的嘲弄,外国演员早已拍完戏出境回国了,还到哪儿去“现场管理”?我刚做过《一个人的奥林匹克》电影制片人,境外演员拍摄国产剧须事先申报,批准了才能聘用。为什么中国文采公司可以这样先斩后奏?且电视剧司也为其大开绿灯。
原告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明明知道原告是遵法守规备案《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由于导演丁荫楠的介入,制片方有意违约撕毁合同,强占题材,偷梁换柱。未经原著继承人李玉琴之子黄焕新的同意,就抢夺性的开机拍摄。开始电视剧司是制止过这一行为,因此没有批准另起炉灶的备案申请。但当知道制片方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部负责人的妻子,于是被告电视剧司的立场变了,有意配合制片方玩起了更名伎俩,先是把《与皇帝离婚的女人》更名为《历史的背后》,再从《历史的背后》更名为《传奇福贵人》,企图通过不断地换贴商标,把人家酿造的好酒,转换成自己的品牌。对这种公然侵权,被告在行政执法中没有尽责,无视原告的合法利益,作为此剧的重要关系人,行政许可也没有告知。
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择日下次开庭。
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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