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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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课
……款借款为业者也。存款之法。无定期……时皆可支用。而取息最轻。有定期者。则于存款之时。预约归款之期。其息较重。而以期之长短为等差。借款之法。或以物产抵押。或以他人保证。若平日名誉。素足取信于人者。则不必抵押保证。亦得以借款。大抵借款之息。恒重于存款。此钱业所以取赢之道也。
无钱业。则财货不通。有余者。既积滞于无用。不足者。亦无以应缓急之需。钱荒之弊立见。百业皆因以不振矣。
(《最新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第十册,江苏武进蒋维乔、阳湖庄俞编纂,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清光绪三十一年孟冬月<1905年10月>初版光绪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7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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