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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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古代蒙学教科书 |
第二十三课
甲地之商。售货于乙地。而以所得物价。归之甲地。乙地之商。售货于甲地。而以所得物价。归之乙地。如是则两地之钱币。初无增损。徒耗运输之劳费而已。向使甲乙二商。各以其物价。互相抵拨。便孰甚于此乎。虽然。甲乙二商。未必适相值也。其物价。又未必适相等也。于是乎有汇兑之法。
营汇兑之业者。谓之汇业。其法于各地遍设支肆。或联同业为之。凡欲运输钱币者。咸托之汇业。酌纳汇费。使代运于所欲汇之地。而汇业则合各地往来之数。而调剂之。此收则彼付。彼收则此付。苟非彼此偏枯。相悬太甚。固不必运输钱币也。
自汇兑之法既行,不独商人便之。即国家之收入支出。民间之投憎假贷。无不赖以流通。而营汇业者。亦借此以得汇费之利焉。
(《最新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第十册,江苏武进蒋维乔、阳湖庄俞编纂,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清光绪三十一年孟冬月<1905年10月>初版光绪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7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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