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11:二(四)
本篇接着谈格律恩历史学方面的有关法国革命的看法。内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249页-252页。
恩格斯随后谈到格律恩有关法国革命的言论。格律恩说,历史的法和以理性为基础的法之间的对立是有重大意义的。因为二者都是有历史根源的。恩格斯对此说,我们决不想稍微低估格律恩的新鲜重要的发现-以理性为基础的法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意义。我们只想简单地指出,在寂静的房间里同毕舍的“议会史”的头几卷进行的无声的谈话应当会告诉他这种对立在革命中起了什么作用。
恩格斯继续着重批判了格律恩对法国革命的错误理解。他首先指出格律恩向我们证明革命无用。这种证明归结为一种责难:革命没有研究‘人’这个概念。格律恩认为,假如革命研究了“人”这个概念,那就不会有热月9日的事件,也不会有雾月十八日的事件了。拿破仑也会满足于将军的官衔,也许会在晚年还会“从人的观点”写出一本军队勤务条令来。恩格斯说,从关于“革命的意义”的说明中我们知道了,自然神论和唯物主义基本上没有差别,并且也知道了为什么没有差别。这使我们可以满意地确信,格律恩还没有完全忘记他的黑格尔。还是为了说明“革命的意义”,很详细地谈到了竞争。格律恩为了证明他所说的犯罪是国家存在的结果又从霍尔巴赫的著作中做了长篇的引证,同样又从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中摘录了大量的话来说明“革命的意义”,而关于这本书又解释说,这本书有先见之明,在1516年就极其精确地描绘了正好是“今天的英国”。格律恩写道:“革命就是马基雅弗利主义的实现。”这真是对所有一切还没有研究过“人”这个概念的人们敲起的一声警钟。
为了安慰除马基雅弗利主义之外一无所得的可怜的法国人,格律恩给他们吃了一粒宽心丸:18世纪的法国人民是各族人民中的普罗米修斯,他用人权来对抗神权。这样说来,“‘人‘这个概念“应该是被研究过了的。而人权也不是同神权而是同国王、贵族和僧侣的权利“相对立“。我们感到十分沉痛的是在这里格律恩本人犯了“人的”毛病。格律恩忘了他早期不仅广泛论述了“德法年鉴”中关于人权的著名论断,使它“通俗化“,而且甚至以道地的剽窃者的热心加以夸张,把它变成了荒谬的东西。他忘记了,他在那里咒骂过人权,说它是小商人、小市民等等的权利。而现在却突然把它们变成了“人的权利”,变成了“人“所固有的权利。格律恩把从“浮士德“中抄袭来的“可惜谁也不肯照管的我们的天赋人权”变成了“你的自然权,你的人权,从内心决定自己的行动和享受自己的成果的权利
“,虽然歌德把这个权利直接同“像恶病一样遗传的法律和制度“对立起来,即同旧制度的传统的权利对立起来。而同后者相对立的只是”天赋的、不以时效为转移的、不可让渡的人权“,即革命所宣布的人权,而绝不是“人“所固有的权利。格律恩给当时的法国的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说它是“摆脱不自由的(!)普遍的(!!)本质(!!!)“。这个怪物显然是在把“德法年鉴”翻译成现代德国社会主义的习惯用语时,从“共同体”这一字产生出来的。在格律恩那里,“德法年鉴”上的法的“共同体”就变成了上述的哲学上毫无意义的“普遍的本质”,“摆脱不自由的普遍的本质”这句话成了政治解放即民主在哲学上的简短公式:“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已经可以把这一公式放到口袋里了,而不用再担(原文是耽)心学问对自己是个非常沉重的负担了。格律恩利用“神圣家族”关于感觉论和唯物主义所说的话,并且利用这本书中所指出来的一点,即在上世纪的唯物主义者那里,特别是在霍尔巴赫那里,可以找到和现代的社会主义运动的相合之点。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用上述霍尔巴赫的话,并且给这些话加上社会主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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