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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行优先股的实质是圈钱!

(2014-03-23 11:37:35)
标签:

财经

经济

时评

杂谈

证券

分类: 财经证券

现在发行优先股的实质是圈钱!
韩强
3月21日下午,股市大涨!是因为要发行优先股,很多股评,说是大利好,真的是如此吗?请看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仍为商业银行留出了空间。
  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下一步,我们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
  此外,优先股发行条件也作出重要调整,基于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的设计初衷,证监会将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优先股落地解码:459份意见下的六大调整》2014年3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昨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分析人士指出,优先股的发行首先利好银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一级资本,能降低股权融资的压力;保险、券商等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行业,也能受益于股权性资本工具的丰富;同时,对低市净率、高净资产收益率,且有融资需求的建筑装饰、房地产等行业也构成重大利好
。(《优先股重磅利好登场新“五朵金花”全解析》2014-3-22《证券时报网
》)
   由此可见,首当其冲的是银行要发优先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已经出现了动荡,从杭州率先降房价开始,秦皇岛也出现了大幅降价,而且二、三线城市的降价已经很明显。房地产的降价,首先涉及的是银行,会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甚至出现呆账。所以,现在发行优先股,是为补充银行资本金找出路。
    这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发行的股息;公开发行优先股,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比去年12月的指导意见有所改进,但是有一条,没有改变:
    去年指导意见的第(6)条: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这些条文,实际很不严格。
    表面上看,好像优先股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股息。但实际上,被后面的条文冲淡了。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决定股息是固定还是浮动,想一想,A股市场历来是圈钱大开口,分红铁公鸡。究竟有多少公司会采取固定股息?更让人头痛的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就是说,它三年不付股息,你仅得到一个和普通股的表决权。然后是等待,等到“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如果公司没有全额支付股息,你仍然有表决权。反过来说,公司可以用给你表决权这个幌子长期拖延,但是没有一条规定是对“长期拖延”的惩罚。
    所以,股民一定要认真思考,不要冒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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