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晓华事件的法律判断:受贿还是贪污
(2008-08-31 2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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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报道:
《邱晓华涉及境外色情活动 尚未构成受贿罪》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3-24/041912599219.shtml
2007年03月24日04:19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一案,不久前已在北京 法院首次开庭。此间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
受贿罪,司法机关或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据了解,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情况。一是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二是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三是有关部门查出邱晓华与多名妇女通奸,并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据指出,经有关部门严格查处,邱晓华收受礼金或不足以构成受贿罪。原因在于,受贿罪是收钱后为对方谋取利益。而邱晓华案中,为他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
型。”
再看刑法: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贪污罪除了主体和法定刑有相同之处外,其他各要件的差距较大。但二罪也有一些交叉,具体表现在:
(1)《刑法》第394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后据为己有,同时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二罪出现了交叉,
应该依哪一个罪定罪量刑?对于后一种情况,能够证明行为人收受礼物后确实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应该以受贿罪处理,因为这一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在不能证明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应以贪污罪处理。
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
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
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