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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9-10-18 08:10:45)
标签:

房产

廉租住房

社会捐赠

公积金

分类: 房地产

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范围有缺陷,收入标准划分困难

虽然国家去年底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将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进入保障范围内,但仍有如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在其列。这类群体对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都作出了特殊的牺牲和积极的贡献,他们急需住房福利方面的保障,但是现在却处于制度的灰色地带,不能不说是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极大的疏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这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而问题不及早地得到解决,拖得越久、越退延,所付出的代价也将越大。

其次就低收入的标准如何定性,居民的收入状况如何确定,这是资格审查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一点关系到有限的保障资源能否切实的用到实处的大事。随着廉租房分配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情况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据此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而且收入线划分后,还存在一个如何监督收入变化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在这一点上有明确的认识。

2、资金来源不足、渠道有限

从理论上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等。但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的实际运作来看,各地都是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的。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实力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例如包头,如果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政府每年需补贴8642万元。实际情况是,市财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只拨付了50万元作为廉租住房资金补贴,解决的143户仅占全市符合廉租住房标准家庭的0.4%。而且,住房公积金增值的收益本身就不多,在提取公积金过后,再加上一些管理费用已所剩无几。而社会捐赠的资金更是少之甚少。

3、廉租住房的供给量不足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目前,我国的公房多出售给了公民个人,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由于资金的有限数量很少,而且社会捐赠的住房数量也不多,伴随着进程务工人员的增多,和列入城市规划需拆迁的低端住宅将越来越少,使得廉租房在房源上产生了极大的贫困,有相当数量符合条件的家庭拿到了廉租住房的补贴资金,但是很难在市场上租到适合于他们消费能力的房子。

此外,廉租住房管理存在漏洞,不少城市没有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门机构,资金来源缺乏制度化,有些地方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底数还不是很清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没有根本转变,这些都成为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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