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到的球掉在洞杯上的旗布的案例,有博友认为,“旗布”是“旗杆”的一个部分,所以应该按照规则17-4(球倚靠旗杆静止)来处置:把旗布拿开,如果在拿开旗布时球掉进洞了,就算上一杆击球进洞。
定义:
“旗杆”是一个插在球洞中央以标识球洞位置的可移动的直的标识物,上面可以附有旗布或其他物品(也可以没有)。旗杆的横截面必须是圆形的。禁止使用有可能对球的运动产生不当影响的软垫或减震材料。
从规则给出的这一定义应该可以判断:旗杆是旗杆,旗布是旗布,旗布不是旗杆的组成部分,球被旗布卡住不等于被旗杆卡住,不能适用规则17-4。
上述的定义说得很清楚,旗杆上面“可以”附有旗布;也就是说,“旗布”本身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物体,可以把它“附在旗杆”上。如果说“旗布”是“旗杆”的一个部分,反过来说就是,没有“旗布”便不成其为“旗杆”——这个显然不成立:既然“旗杆”是一个插在球洞中央以标识球洞位置的可移动的直的标识物,则即便是在球洞中央插一根光秃秃的圆竹竿,那也是“旗杆”,不能说竹竿上面没有“旗布”便不是“旗杆”了。
所以,“旗杆”是旗杆,“旗布”是旗布,两者本身并不搭界,更不是一回事。
“旗布”是人造的、可以比较容易移动的物体,在规则上属于“可移动妨碍物”;当球位于旗布之上时,适用的处置办法就是规则24-1b,即便如有博友提出的极端情况,球刚刚好落在球洞正上方的旗布上,也不能认为把旗布拿开、球进洞便算上一杆击球进洞,因为这种情况不适用规则17-4(包括球被旗布卡在洞中间的情况)。
“定义”是学习和运用规则之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很多时候对一些规则条文的模糊认识都是由于没有了解或没有清楚理解相关的定义。
有一次,球友的球打进了红桩区,但落在红桩区内没有水的地方,同组的说他的球“进了水障碍区”,他死活不理解:这哪有水?
还有,不少球友都把自己认为“有障碍”的地方(如长草蓬等)视为“障碍区”,而规则定义的“障碍区”实际就只有“水障碍区”和“沙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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