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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探讨:球员的“权力”问题

(2010-12-12 09:29:34)
标签:

休闲

分类: 规则探讨

收到马虎老弟的纸条:

突然有点儿晕:球打到林子里去了,如果宣布不可打,是一定要在球附近两杆距离内抛球,还是可以在最近脱困位置两杆内抛球呢?就是说,可以从林子里面拿到外面的球道上去抛球吗?

 

本来可以比较简单的回答:不可以。

细一琢磨,发现这个问题其实还可以好好再探讨一番,一是因为平时球友们“把球拿到树林外抛”的情况并不少见,二是马虎老弟的叙述里面刚好涉及到一个很容易被搅浑的概念问题,即所谓“脱困”。

 

《高尔夫规则》这本小册子的背面有这么几句话,可以说是规则的“总纲”:在球的现状下打球;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如果两者都无法做到,则按公平的办法处理

 

也就是说,高尔夫最基本的规则要求是“在球的现状和球场的现状下打球”——任何情况下按这一条办都绝对不会违规的。

问题是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根本就不可能在“球的现状”或“球场的现状”下打球——像球都打得不见了,怎么还能“在球的现状下打球”?球打到一大堆荆棘丛里根本无法下杆,怎么还能“在球场的现状下打球”?

 

当然,规则说了,这时候应该“按公平的办法处理”;则怎样才算“公平”?同一种情况,张三说应该这么干比较公平,李四说应该那样干才更公平,王五说你们的办法都不公平——这球就没法打了。

所以才又有了《高尔夫规则》的那么多具体条款,告诉我们遇到各种情况时怎么处理才是“公平”的;或者说,只有在“规则”这一统一的行为规范下行事,大家才有可能都获得一种相对“公平”——因为规则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要求。

 

回到本文的主题。

之所以出现“无法在球的现状和球场的现状下打球”,都是由于球员上一杆击球造成的后果;再认真分析一下,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般有三个:

第一,球场设计时有意设置的、对球员击球失误后的惩罚。例如,水障碍区、OB、遗失等。

第二,球场建造和自然环境等因素造成的、球员击球后可能碰上的情形。例如,球车道、配电箱、排水井、喷罐头等人造物体(即规则定义的“妨碍物”);球场上的修理地、临时积水等(即规则定义的“球场异常状况”)。

第三,球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造成的、球员击球后可能碰上的情形,如各种乔木、树林、灌木丛、植被、景观、生长物、建筑物等。

 

从规则制定者认为的“公平”角度出发,《高尔夫规则》对以上三类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于第一种情况,球员必须接受惩罚,为自己上一杆的击球行为付出代价。如下水后的罚杆抛球、OB后的“一杆加距离”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规则允许球员按一定的程序接受补救,不必付出代价(免罚杆)。这时便有了“最近脱困点(或叫最近补救点)”的说法——能够在第一时间脱离那些妨碍的地方。

对于第三种情况,规则不认为应该给球员免罚杆补救的机会,只能由球员自己看着办:要么就硬着头皮打,实在“打不了”时,规则也给球员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宣布不可打”。

“宣布不可打”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不是“免费午餐”,规则要求球员为此付出代价:罚1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球员可以自己选择用“一杆”去“买”回一个新的机会。

 

除了上述第二种情况外,其他都不属于规则意义上的“脱困”;换句话说,如果遇到了第二种情况,规则认为球员是受到了“不应该发生的”妨碍,允许球员免罚杆“脱困”;遇到第一种、第三种情况时,规则认为球员只能怨自己“学艺不精”而自认倒霉。

 

平时经常会遇到球友抱怨:这怎么打啊?没法打!如球进了茂密的树林、卡在树蔸下、掉进刺蓬里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即上述第三种情况)。这时别无他法,只有罚1杆,宣布“不可打”。

 

罚1杆、宣布“不可打”之后有三种补救办法(规则28):

1、在初始球位两杆范围、不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

2、如果在这个两杆范围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抛球区域(也就是仍然“没法打”),可以选择在初始球位与球洞连线往后无限延长线上抛球。

3、如果无限延长线上也没办法抛球打,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回上一杆的地方抛球——这个是一定能管用的了,只不过“吃亏”多一点。没法子,球员必须接受自己上一杆击球的后果,谁让你打到树林去呢?

 

总结一下:“宣布不可打”只不过是规则提供给球员的一种有偿选择,而不是规则意义上的免罚杆“脱困”,所以也就不存在“最近脱困位置”一说;虽然按规则免罚杆“脱困”和宣布“不可打”都是球员的权力,但后者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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