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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探讨:关于“有意”和“无意”

(2010-12-12 14:23:05)
标签:

休闲

分类: 规则探讨

刑法上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量刑是差别很大的。譬如,“故意杀人”基本上跑不了被毙掉,“过失杀人”则也许能留下一条小命。

 

违规问题也有“有意”和“无意”之分。

曾经多次听一些没怎么关注过规则问题的球友抱怨(如在球道上试挥杆碰动球挨罚、找球时踢到了球挨罚等):我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罚杆?

也曾听到过这样一种“想当然”的言论:规则是“仁慈”的,只要你不是故意犯规就不会受到处罚。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球员只要是违反了规则就一定会挨罚,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和刑法的运用有些类似(这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差别在于“量刑”。

 

规则6-1非常明确的规定:知晓规则是球员本人及其球童的责任。在规定的一轮比赛中,球童发生的违规须由其服务的球员承担后果

在这一条规则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就不存在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抗辩理由。

 

实际上,球场上的违规行为可能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无意”所致,大体上有两类:

第一,因为不知道某种做法是违规的而犯规。

例如,规则规定“辨认球”后必须把球“放置”回原位而不是“抛球”,如果你辨认完球后把球抛到地上去打了下一杆就得挨罚(两杆);反之,“陷入地面的球”拿起来擦拭后是“抛球”而不是“放置球”,如果做反了也会罚2杆。

还有如瞄准时不能用任何东西触及推击线、黄桩不能在“两杆范围”抛球等等,很多。

为了尽可能避免因这种“无意”而犯规,唯一的办法就只能是尽可能学习规则、熟悉规则。

第二,因为非主观原因而无意中触犯了规则的某一条款。

球道上试挥杆碰动了球便是最典型的例子。还有如在沙坑中不小心球杆掉地上触沙了、在果岭上无意中踩踏了自己或他人的推击线、在障碍区击球前不小心触及了散置障碍物等。

遇上这一类的情况没有办法,如果违规了就只能“自认倒霉”。

不过,规则对“无意”行为导致的后果并不一定都会处罚的,这就得看你熟不熟悉规则了。

最典型的是“静止的球被局外者移动”。比杆赛中,同组互为“局外者”,如果你不小心把同组的球给踢开了,谁都不会受罚,把球放回原位即可;果岭上,有些球友在推杆前喜欢沿着推击线方向来回走动丈量距离,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无意中踩到了自己的推击线,也不罚。

 

另一类违规是“有意”的,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明知道是违规的而故意为之。

规则对这一类行为的处罚方式是相当严厉的,基本上都是DQ——直接取消比赛资格。

例如,判例1-3/3:同组球员互相商议,大家都可以修理推击线上的鞋钉印,怎么办?——这一行为违反了规则1-3(商议违反规则),全体DQ。

我们平时的商议“摸一杆”、同意互相给“OK”、认可随便抛球等,从规则意义上说都是不允许的严重违规,属于“明知故犯”。

还有一些程度或后果稍轻的“有意”违规,规则给出的处罚就比DQ温和一点:罚2杆。

例如,同样是“静止的球被移动”,如果是“无意”造成的,罚1杆放回原位即可;但如果你是嫌球位不好而故意用杆头扒拉到平坦的地方,则属于违反规则1-2(对球的位置施加影响),就不是罚1杆而是2杆了。

再如,上述推杆前丈量的行为,如果你有意通过踩踏来改善推击线,则要罚2杆。

第二,不知道其行为是违规的。

例如,由于生气而一脚把球踢到一边去、怕球滚得太远而有意用球杆或脚去挡住等,都是属于违反规则1-2,罚2杆。

这一类违规行为如果“后果很严重”,同样也可能被DQ——譬如,如果你把同组的球给抓起来扔到树林里去;譬如,严重违反高尔夫礼仪(包括对球场造成严重损坏、严重干扰其他球员、辱骂裁判等)。

 

此外,在按规则对球员的行为进行处置时,球员本身的意识是不是“有意”、包括球员是出于什么目的而行事,对判罚结果也很有影响。

例如,球员在某一洞少计了两杆罚杆,交计分卡时被投诉了,裁判员会首先问清楚原因;如果你是因为不知道自己挨罚了而没有计,则不会有任何处罚,在那一洞加两杆就是;如果是明知道挨罚了而有意不计,DQ。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是这次国家级裁判培训时冯帅哥在现场示范的:

球在树下,挥杆受到树枝的影响;球员走过去把几根树枝编结在一起,以便于上杆;准备击球时发现可能不妥,又把树枝放开恢复到原状——由于球员编结树枝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挥杆,所以,尽管他在击球前将树枝恢复了原状,还是会因为违反规则13-2(改善试图挥杆区域)而被罚2杆。

反过来,如果球员在树下尝试站位时把树枝给顶起来,也“改善”了挥杆环境,但只要球员没有实施“不正当站位”就不会挨罚(规则13-2),因为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把树枝顶起来而是为了尝试站位。

 

有球友说,我明明知道是违规,但裁判问我时就是假装不懂,或者就不承认我的真实意图,你能拿我怎么办?

这就涉及到最基本的高尔夫精神:“诚信”。一方面,裁判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后做出独立处置;一方面,如果正式比赛中有人敢如此“大胆”,则面临的后果就不仅仅是DQ了。

 

有这么一个案例:球员在离果岭不到一百码的地方接受球车道脱困,因为最近补救点要用下一杆打的杆子去比划,球员为了获得一个更理想的抛球位置,便准备用三号木来找最近补救点;裁判问:你平时在几十码的距离攻果岭也是用三号木么?你认为这合乎常理吗?结果是只允许其用P杆去比划。

 

还有一个例子:几年前,一位参加业巡的球友,在裁判就某一事实问题调查取证时,因“出于好意”而没有对现场的情况“实话实说”,结果查实后被禁赛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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