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风_尘_子_hdp
风_尘_子_hdp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6,110
  • 关注人气:1,39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俺看天使之惑:规则内和规则外的

(2010-11-30 21:57:37)
分类: 规则探讨

看了天使的博文《我被DQ了》,非常感慨。

 

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天使这次在场上出现的违规行为(未推杆进洞)并不稀奇,不要说在众多“不正规”的各种业余赛事活动中随时都有可能看到,即便在国内一些非常正式的比赛中,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有正式报道的)——原因很简单:“搞习惯了”。

所以,平时打球只要有机会,俺在球友们中间一直都倡导养成不要“OK”的习惯,不然久而久之就成了“下意识”。

 

俺个人的观点是:只要不是故意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以原谅,因为在球场上谁也不可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违规;不说别的,只要看看最近一两个月以来国际国内各大赛事的相关报道,就知道有多少大牌、顶级球员因违规被罚?

违规固然不是什么好事,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对待违规问题的态度。从天使的这篇博文来看,俺认为天使对于这次违规事件的认识还是非常正确的——既没有文过饰非,也没有怨天尤人,更没有拒不认错;不仅因“低级错误”而痛心疾首,还以爱心捐款的方式来“惩罚自己的愚蠢”。

俺有理由相信,有了这次的深刻教训,天使今后一定会十二分用心的对待规则问题。

 

再说说规则本身的事。

天使之被DQ是因为违反了规则3-2:比杆赛没有推杆进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前没有纠正。

有博友提出:同组的对天使之违规没有当场提出来,是不是也应该被处罚?还有博友认为同组的违反了规则1-3(商议不遵守规则),同样应被DQ。

这个问题值得好好展开讨论一下。

 

首先,没有哪一条规则规定,球员“必须”指出同组球员的违规行为,否则就得挨罚。

道理很简单:

第一,“知晓规则是球员本人及其球童的责任(规则6-1)”,换句话说,球员必须对自己和球童的一切违规行为负全部责任,没有任何可开脱的理由。

第二,球员不可能都是规则专家,你在场上是不是违规了,怎么可能要求对方都很清楚?你认为是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违规行为,真就可能有人不知道,你能因为他没指出你的违规而要求裁判员处罚他么?譬如,很多球友都不知道在果岭上瞄准时用推杆握把触及推击线是违规的。

第三,对方“不说”有几种可能:一是“不能说”——把不准你是不是违规了,怕说错了丢人或闹出笑话来;二是“不愿说”——可能你在场上的一些行为本就遭人鄙视,巴不得你挨罚,罚得越狠越好;三是“不好说”——不想在现场多事或气氛不合适。等等。

 

对同组的违规行为当时不说或没说、交计分卡时才投诉、当事人被DQ或追加处罚的情况已经报道过不少次了;遇到这种“倒霉事”时,恐怕最多只能说当事人“不地道”,别无他法——谁让你违规了呢?身正不怕影子歪么!

 

其次,天使这种情况和“商议违反规则”不搭界,因为从天使描述的情况来看,并非同组给她的OK,也不是同组认可了她的OK,完全是天使的单方行为,只不过同组的没有在当时指出来并要求或建议她及时纠正而已,《高尔夫规则判例》中对天使遇到的这种情况刚好有完全相同的判例阐述:

 判例33-7/2:球员在第16洞未推杆进洞,在他交计分卡后,同组球员向委员会反映了这一情况;委员会调查时,球员承认了未推杆进洞的事实,同时向委员会表示,同组这种当时不提醒他的做法有违体育道德(unsportsmanlike);委员会认为,“知晓规则是球员的责任”,球员的抱怨不能成立,DQ。

 

另外,天使还提到了在果岭上练习推杆的问题,博友们也发表了很多不同的意见。

规则7-2(一轮中的练习):球员可以在刚刚完成的果岭上和下一洞发球台附近练习击球,但不能对比赛造成不正当的延误,且不得在障碍区练习击球。

这里面有几个情况需要弄清楚:

第一,这一条规则并没有区分比洞赛和比杆赛。

第二,所谓“刚刚完成的果岭”是指同组都已经推杆进洞。

第三,现在绝大部分赛事的“比赛条件和当地规则”中都会明确规定:在一轮比赛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练习击球,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比赛秩序。

 

所以,如果没有专门规定,不管是比杆赛还是比洞赛,都可以在刚刚完成的果岭上和下一洞发球台附近练习击球(推击和切击),不罚杆;如果是“比赛条件和当地规则”有规定,则比杆赛和比洞赛的一轮中都不可以练习击球。

 

说句题外的话:天使的案例再一次说明,“敬畏规则”大有好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