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汤姆斯案例之管见
(2010-06-24 13:48:16)| 分类: 规则探讨 |
记得参加裁判考试时有这样一种题型:先给你描述球员在一个洞的行为,并将其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环节,然后由你就球员每一个环节的行为进行判别,看是否违规、要不要罚杆、罚几杆、规则的依据何在等。
北京博友联谊赛上发生的大卫汤姆斯案例颇有讨论意义,博友们已经从各个角度发表了很多高见,见仁见智,各有启示;俺昨天晚上有机会与相关当事人就现场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沟通,忽然想到借用这种考试答题的方法,再从规则运用角度仔细分析一下这个实际案例,供博友们参考。
我们将大卫在第14洞的做法也逐步分解,然后从规则角度逐一进行评析:
1、这是455码的四杆洞。大卫开球偏左,往山里面飞去了,打一暂定,落在球道中央。
没有任何问题,大卫因为担心找不到球而先打一暂定,完全符合规则。
2、接下来,大卫在没有多少草的山坡上找到了初始球,便放弃了暂定球,用铁木杆对初始球进行了击打。
也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更严谨一点,还应该假设已经确定大卫没有超过5分钟的法定找球时间),在大卫找到初始球的那一刻起,暂定球便同时已经失效,接下来打的是第二杆。
3、大卫第二杆击出去的球偏右,飞向了右前方的树林方向;大卫担心球有可能找不到,又采取暂定球的方式打了下一杆,这个暂定球也有点偏右,与初始球的大方向差不多。
同样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大卫并不知道树林方向有红桩区,更没有想到自己的球会进红桩区,只是因为担心球有可能在树林里遗失而先打一暂定,完全符合规则要求的处置程序。
不过,看博友们讨论的帖子,提到了这个环节的一个细节,即大卫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宣布“打暂定”。从俺目前知道的情况来看,应该没有问题:第一,大卫确实已经说了“打暂定”(猛虎的博文有描述);第二,与大卫同组的其他球友也没有对大卫“打暂定”的行为有歧义,换句话说,同组的都确认大卫这一杆是打的暂定。
可以稍微拓展一点的是:既然大卫的暂定球也偏右,也是右前方的树林方向,则最保险的办法是继续再打一个暂定球;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是大卫估计打的这个暂定球虽然偏右但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所以没有继续打暂定。
4、大卫去找初始球的过程中,发现球去的树林方向竟然是红桩区,初始球和暂定球都进了红桩区范围;大卫与同组的商议确认后,决定按红桩区的补救办法抛球打下一杆。
争议的情况出现了。
根据俺向老詹和大卫了解的细节,按第14洞的场地情况,大卫第二杆打出去的球是飞向了右边的一个山包,而沿山包脚下都是红桩标出的水障碍边界,即从红桩往上的山包都已经属于水障碍区范围,大卫的球肯定是进入了红桩区;也就是说,大卫的第二杆是把球打进了红桩区,而不是遗失球——只不过大卫事先并不知道那儿有红桩区,所以按“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的条件依法先打了暂定。
则:在确定大卫的初始球确实是进了红桩区的那一刻起,大卫刚才打的暂定球便宣告失效(通俗的说法是“等于没打”),接下来必须针对初始球的情况进行处置,也不必再关心刚才那个暂定球到底打到哪儿去了(因为已经失去的“暂定球”的意义)。
因此,大卫按红桩区的处置规则抛球补救,没有问题。
这种补救当然是(也必须是、只能是)针对第一个球进红桩区而进行的补救,罚1杆,再打是第4杆。
5、接下来,大卫将球打到果岭前,一切一推完成第14洞。
大卫是第4杆将球打到果岭前,一切一推,这个洞的成绩是6杆(+2)。
这个案例有好几个涉及到规则的细节问题,但最核心的是大卫的球是不是进了水障碍区?
根据规则,球是否进入水障碍区是关于事实的认定。一般来说,这种“关于事实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直接在水障碍区找到了自己的球。第二,虽然没有找到球,但有足够的信息或依据可以确认是进了水障碍区。
个人认为,大卫的案例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不仅仅是实际场地情况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断,也包括所有同组的球友都确认确实是进了水障碍区。
再看大卫这一组在第16洞发生的情况。
这个洞的详细过程就不再描述了,已经能够确定的事实关键点是:
1、球场以前虽然曾经在第16洞设置过补球梯,但博友比赛当天确实没有设补球梯。
2、大卫这组认为这样的洞“应该”设补球梯,因此大家商议选定了一个地方作为补球梯。
按规则,首先可以确定一点:大卫这组凡在大家商定的补球梯进行了补救的,肯定属于违规行为;如果在交计分卡之前发现并确认了这一事实,则当事人(在补球梯进行补救的博友)只能做DQ处理。
这个案例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在已经提交计分卡、全部成绩都已经公布(即所有赛事活动环节都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还要不要对当事人的成绩追加DQ处理?
第二,除了当事人以外,还要不要对同组参与“商议”的其他博友施加处罚?
先看第一个问题。
按照规则34-1b,在比杆赛中,一旦比赛结束(即正式公布成绩后),便不再撤销、修改或施加处罚。但规则本条还同时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即使是比赛已经结束也还要撤销、修改或施加处罚),其中的第一种例外情况便与我们讨论的案例有关:如果是违反了规则1-3,也就是“协商排除规则的运用”。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事先就明知道是违反规则的,但大家商量后仍然按违反规则的做法去进行了处理,则不管比赛是不是已经结束,都得对当事人DQ——实际情况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开球时同组的都同意“摸一杆”。
如此,对在第16洞到商量的补球梯补球的博友到底要不要补充施加处罚(DQ),就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不是当时就已经知道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则的?如果是,则DQ;如果不是,则维持已经公布的成绩。
再看第二个问题。
对于参与商议大家自己定一个补球梯、但其本人的球并没有下水(用不着补救)的同组其他博友(如大卫),是不是也应该施加处罚?同样的规则精神,这也是取决于他参与商议时是不是知道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则的?如果知道违反规则而同意这样做,则也要DQ;如果不知道,则不存在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讨论到这里,俺个人认为,比赛已经结束两天,现在还要不要对大卫这组的博友施加DQ的处罚,其实真就不是什么太重要的问题了——所有当事人、包括所有参与讨论的博友们对规则问题如此认真和如此投入、如此积极的态度,已经实实在在地给那些平时存心作弊的人树立了一个相当宝贵和相当有价值的正面榜样,足矣!毕竟我们这次讨论问题的的出发点和实际目的,都完全不是针对“作弊者”和有意无意藐视高尔夫规则、践踏高尔夫精神的那部分人。
正因为如此,俺也愿意再次发自内心对大卫、老詹等博友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出来的真正的高尔夫精神致以最大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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