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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的“软肋”

(2012-07-04 0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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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今年《咬文嚼字》“围观名家博客”活动,7月“围观”的是李银河女士。

    李银河是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的社会学家。综观她的博文,学风严谨,思维缜密,文字能力强,较少出现由态度粗疏引起的低级差错,就是语文运用中经常出现的高频差错,在她的博文中也不多见。李银河教授的“软肋”在法。

    李银河是研究社会学的专家,照理说,她应该对政治法律知识比较熟悉,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李银河呼吁向“两会”提交“议案”或“提案”,主张通过立法来解决一些纠结的社会问题。但对什么是“议案”什么是 “提案”,她却模糊不辨。《为女权主义正名》一文中说: “前几年,为了解决失业问题,有政协委员竟然提出让女人回归家庭的议案。”政协委员能够提“议案”吗?不能。政协委员提交的是“提案”,人大代表才有可能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议案”及“提案”的内涵、提交过程、处理程序等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李银河教授对此似乎并不熟悉。

    李银河尊重公民的“性自由”,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损害公民“性权利”的条款,主张废除,支持将“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除罪化,但她却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研究,甚至连“法”和“罪”的概念也弄混了。《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中说:“聚众淫乱法是一个违宪的法律,它与宪法的矛盾表现为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聚众淫乱法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有“聚众淫乱法”吗?没有。有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也有婚姻法、律师法等其他法律,但绝对没有“聚众淫乱法”!《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李银河显然把《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条款误为“聚众淫乱法”了!在其他文章中,李银河还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误成了“淫秽品法”“卖淫法”。

    李银河是著名的性学家,照理说她的“性学”知识应该很丰富,但她在谈这些话题时也常留下破绽。

《同性恋与乱伦的区别》一文中说:“中国汉代的皇帝几乎个个都有男宠,民间也有大量同性恋性活动,并不视为禁忌,反而有‘余桃’‘断袖’之类的美谈广为流传。” 汉代的“同性恋”其实没有这么严重,这点且不去说它。 “余桃”的典故更是说得有点离谱。其实,它不是发生在汉代,而是战国时期弥子瑕和卫灵公的故事。弥子瑕是卫国大臣,很受卫灵公宠爱。一次,君臣二人在果园游玩,弥子瑕尝到了一个桃子,觉得很甜,就把吃剩的半个拿到卫灵公面前,请卫灵公吃。卫灵公很高兴地说:“看,弥子瑕对我多爱戴啊!” 后世便以“余桃”“余桃啖君”“余桃之癖”,指成年男子宠爱年轻美貌的男性。

    《怎样解决卖淫问题》一文中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后不到8周的时间,2000名北京警察查封了224所妓院,逮捕了1286名妓女……”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真的“逮捕”妓女了吗?没有。当时,北京、上海等地确实封闭了所有的妓院,但并没有“逮捕”妓女,而是对妓女进行了妥善安置:为她们医治性病;有家可归的资助她们回家劳动;有婚配对象的帮助她们结婚成家;其余则由政府设立妇女生产教养院,对他们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及思想改造。李银河说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逮捕”妓女,是有违历史事实的。

    据参与“围观”的专家说,李银河的跟头都栽在和她的专业有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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