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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二)《五星大饭店》  “标的”不可作“标地”

(2009-02-19 15: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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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标的”不可作“标地”

◆艾 宝

    《五星大饭店》第24集中,盛元公司董事长正在对手下人授计,谈如何应付公司面临的一场官司。这时,相应的字幕是:“他们接这种遗产的纠纷案,是按照涉及金额的总量来提取代理费的。标地的价值越高,他们获益越大。何乐而不为呢?”这里的“标地”应该写成“标的”。

    “标的”的“的”,读dì。“标的”,本指箭靶子,引申为目标或目的。在现代民法上,“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双方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一个合同如果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意义。

    不同性质的合同,有不同的标的。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是货物,借款合同中的“标的”是金钱,租赁合同中的“标的”是租赁物,建筑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商定的工程项目,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等等。可见,“标的”既可以是实物财产(又称“标的物”),也可以是劳务(服务性行为)或综合性的工程项目等。

    律师帮人打官司,一般都要和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以取得代理权。其代理费的多少,是根据涉案标的的大小来确定的。标的越大,律师收取的代理费自然越高。这个道理,盛元公司董事长本来说得很清楚;可惜,字幕把“标的”错成了同音的“标地”,不免让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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