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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法律意见书

(2012-08-11 11:08:31)
标签:

徐晋红

山西

宋体

假烟

起诉意见书

杂谈

     提示: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依法接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嫌疑人李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本律师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民营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并公民诉字(2012)第00002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金额365219元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起诉意见书表明:查获1549.8条香烟,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所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约365219元。

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确认的365219元涉案金额,是对从嫌疑人处收缴的假烟按照市场零售价计算折人民币,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情合理。

首先,按照嫌疑人供述由于购入的烟为假烟,所以购买价是非常便宜的,嫌疑人交代的其购买假烟的价格,符合当时市场额假烟出售价格。

其次,嫌疑人出售假烟均采用假烟假价的交易形式,即以低于合格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售,双方对假烟的性质心知肚明且交易自愿。

第三,假烟价格与真价相差悬殊。假烟假价与真价存在倍差,并且这个倍差是由烟草制品的档次决定的,越是高档的烟草制品,真价与假价的倍差就越明显,利润空间就越大。

在现有的假烟案件中,中华香烟假价不区分软硬每条一般只在60100元,而其真价硬盒为400元、软盒650元,冬虫夏草假烟每条也只100元左右,而其真价则为1200元,差额在十倍上下。

因此,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嫌疑人是按照假烟的价格出售假烟的,有销售记录为证,办案机关应当按照假烟的销售价格确定收缴的假烟金额。

 

请贵院明查。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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