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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

(2012-08-14 07:47:46)
标签:

李治

小店

宋体

沙某

殴打

杂谈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故意伤害一案嫌疑人沙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本律师认为应当将沙某等与李治国等人的互殴行为综合衡量,不应当单独起诉沙某的伤害行为,而忽视李治国等纠集多人殴打沙某等人的行为,建议对沙某不起诉。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重新对李治国的伤情鉴定

20124月,沙某与同学李某来太原小店游玩,与受害人李治国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殴打;李治国以故意伤害罪报案到小店刑警队,我们对李治国的伤情鉴定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沙某、李某没有使用任何凶器,只是用手打了受害人,打了几下,时间持续十多秒,用力的程度不足以导致受害人轻伤。

沙某在事后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50多人殴打;受害人一方是多人手持铁锹,砍刀,大棒等凶器,在西攒村、流涧村,小店市区以及受害人的车里等不同地点殴打沙某。最初在流涧村,殴打后将沙某塞到汽车后备箱,后由将其移到车里殴打;拖到小店市区摔到街上殴打,又塞到车里拉到西攒村殴打,导致沙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列伤,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腰部,左膝软组织受伤,沙某已经被鉴定为轻伤。

李某也被被害人召集多人殴打,导致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右前臂,右大腿),右膝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腔积液,现被鉴定为轻微伤。

相对而言,受害人的伤情不足以被界定为轻伤。

二、综合考虑沙某、李某等与李治国的互殴行为,单独强调沙某、李某殴打李治国有失公正。

李治国等人殴打沙某致轻伤,殴打李某至轻微伤,起诉意见书对李治国等人殴打沙某、李某的行为的回避是违背法律的。现李治国殴打沙某致轻伤已经被刑事立案。

三、沙某为未成年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件发生的偶然性,以及双方的互殴行为,对未成年人沙某不起诉。

请贵院明查。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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