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故意伤害一审辩护词

(2011-11-26 20:44:34)
标签:

杂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是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件的发生被害人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关系一直很好,受害人系吉林人为外地人,经常去被告人家,也在被告人家吃住。被害人要开歌厅没有资金,还向被告人借款两万元,被告人在受害人歌厅帮忙,受害人承诺给被告人支付报酬,但是受害人的歌厅开业多月,没有支付被告人一分钱的报酬,被告人并没有任何怨言。

20101029日晚,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吃了晚饭,后有朋友要唱歌,又一起到歌厅唱歌;由于双方都喝了酒,争辩起来,双方都用啤酒瓶扔向对方,受害人先打了被告人,被告人受的伤比较轻;被告人喝多了无意识中拿起的酒瓶子是已经破碎的酒瓶,所以导致受害人面部的伤。所以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与受害人关系一直很好,案发前借给受害人的两万元钱一直没有要。案件的发生是在双方互扔酒瓶的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

二、起诉书认定受害人为重伤的依据没有法律效力

1、迎泽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是迎泽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是为公安机关办案服务,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证据。且在迎泽分局自己承办的案件中,再由内部科室出据鉴定结论有失司法公正,迎泽分局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属于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

2、活体检验与病历差异明显。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迎)公(法)鉴(伤)(20110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表明受害人左面部疤痕累长20cm与受害人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明显不一致,病历表明姜某左侧面部有12cm 的游离皮瓣,左口角下方约1cm宽,左眼下方有约1cm 裂伤。申请人认为:姜某在刚住院时面部伤累长只有14cm,经过半年的治疗,伤口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增加到20cm,不符合医疗常规,也不符合常识。

   由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重伤的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重新鉴定。

三、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积极救治,已经支付部分费用,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当天晚上就让家人到山大医院看望受害人

并于案件发生的第二天20101030日就给付受害人看病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并于2010116日又支付给受害人一万参仟元整,并不存在受害人所说的不闻不管的行为。

鉴于被告的积极救助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三、     量刑建议

1.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依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积极抢救受害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3依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由于矛盾,而是双方在在关系很好的情况下喝多酒后无意识行为,按照法律的本意应当减轻处罚。

4.依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积极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少基准刑的30%。被告人在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赔偿受害人三万三仟元人民币,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基准刑的30%
   5
、本案件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被告人与受害人一直关系很好,被告人还借钱给受害人经营歌厅;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双方都喝了酒,失去了控制力,受害人先打了被告人,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石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救治受害人,主动赔偿,现在本人也非常后悔,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11125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