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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2011-11-27 17:44:17)
标签:

杂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件的发生被害人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关系一直很好,受害人系吉林人为外地人,经常去被告人家,也在被告人家吃住,案发前两人在一起居住。被害人要开歌厅没有资金,还向被告人借款两万元。

20101029日晚,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吃了晚饭,后有朋友要唱歌,又一起到歌厅唱歌;由于双方都喝了酒,争辩起来,双方都用啤酒瓶扔向对方,受害人先打了被告人,被告人眉部受伤,受的伤比较轻;被告人喝多了无意识中拿起的酒瓶子是已经破碎的酒瓶,所以导致受害人面部的伤。所以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案件的发生是在双方互扔酒瓶的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先打了被告人,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40%的责任。

二、关于赔偿费的计算

1.医疗费用,对于受害人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费用认可,其他费用与本案件没有关联,不予以认可。

2.护理费用,由于没有医院出具的必须护理的证明,不予以认可。受害人提出的出院后的护理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住院期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不能重复计算。

4.受害人提供的交通费用与其治疗没有任何关系,向法庭提交的交通票据并非其在看病时发生的。所用票据的发生时间都是2011年的,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不予以认可。

5.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衣服破损费用不认可。因为受害人的伤在面部,没有必要都将衣服毁损。

6.对于1000元伤残鉴定费认可,对于100元快递费用不认可。一是与案件没有关系,二是快递费也没有这么高。

7.受害人提出的后期整容费用没有发生,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

8.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误工费,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代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首先,受害人没有提供其为城市居民的证明,其为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8945元;其次受害人的伤在面部,而非其他功能的丧失,受害人为九级伤残并不会影响其劳动能力,也不会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低于正常标准。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件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即承当40%的责任,被告人承担60%的责任。具体赔偿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证据予以计算。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晋红

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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