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2011-11-16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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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一、被告人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酒量不好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系农村人,文化水平底,平时没有关注时事新闻的习惯,全然不知我国最新刑事法律已经对千百年来深受酒文化熏陶下衍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处以重罚、“醉酒驾车”行为苛以重刑。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小。
其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
再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在《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上,也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多次表示“作为一个公民也是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认可,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第五、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驾龄开车多年,连刮擦都没有。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
二、建议对被告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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