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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2011-03-02 14:39:08)
标签:

劳动报酬

有期徒刑

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

政府有关部门

杂谈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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