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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据“数学公式”算刑期

(2011-02-24 15:57:38)
标签:

少儿

东城

刘某

有期徒刑

盗窃罪

杂谈


  东城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庭审、量刑均公开透明,公诉人、辩护人先后提出量刑建议后,法官当庭依据量刑标准公式:宣告刑=基准刑×(1±X%),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被告人刘某被带上法庭。尽管刘某只有24岁,但已经是盗窃老手了。2006年和2009年,他先后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罚,皆是因为盗窃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于2010年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期间,3次在东城的胡同内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以及摩托车,涉案金额近4000元。

  公诉人认为,刘某屡次因盗窃罪被处罚和判刑,建议法庭量刑在1年到1年半之间。而刘某的辩护人表示,目前能够认定刘某盗窃的证据仅为一起,刘某自身也有自首情节,因此量刑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之间。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法官公布了1年2个月的刑期是如何算出来的。承办法官解释,按北京市标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000元,本案盗窃数额3900余元,确定基准刑为一年左右,因属累犯,在基准刑的40%内加重刑罚,三起犯罪行为中两起属坦白酌减20%,其中一辆被盗自行车扣押在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酌减10%,最后确定刑期1年2个月。即:12个月(基准刑)×[1+40%(累犯)-20%(两次坦白)-10%(在案扣押自行车挽回损失)]=14个月。

  据悉,量刑规范化使法官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判案标准,同案判刑误差减小,已经精确到“月”。法院还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都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使得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增强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履行判决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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