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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2010-08-13 12:54:14)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

柜员机

新罪

杂谈

                                      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2010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商业银行柜台机取现时,发现柜员机里有一张信用卡,于是一时起贪念,分两次从信用卡里取出5000元。当看到信用卡持有人匆忙赶回银行找信用卡时,被告人曾想过要把钱返还给持卡人,但是,侥幸的心理冲动最终战胜了理智,被告人还是携款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产,数额较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

  提醒: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个新罪,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尤其是遗忘在柜员机里信用卡对人的诱惑更大,是否构成犯罪及获刑轻重其罪与非罪就在当事人的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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