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从无期改判5年_败也法律,成也法律
(2008-09-06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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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广东省高院柜员机法定刑许霆 |
分类: 法言无忌 |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
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而账户只扣除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判得太重、许霆属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等观点。
今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许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驳回。
因为该案的量刑是在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情况,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广东高院随即依法报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许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裁定之宣告之日起生效。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就是因为他的“罪行和量刑”似乎并不对称,虽然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注:依据法律规定1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的,就要承担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这一规定是十几年前出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时候10万元相当于现在经济发达地区百万元。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许霆属于“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为律师我们感觉本案的判决还是相对公正的。
许霆一案成也法律,败也法律;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期间的跨度很大,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该案件首先是“罪名”的确定,其次是量刑。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官,不同的裁决。
法律到底是什么?许霆,全社会关注,这是许霆的幸运;但还有很多个“许霆”没有如此的幸运。我们在现实的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多时遇到“曲解”的法律。
法官的素质需要提高,公检法的执法人员专业水平、道德、法律素养必须提高!
希望杨佳案件的开庭审理、判决文书能向全国人民有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