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山西黄土坡煤焦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南安如、李留珍的委托,就南安如、李留珍之子南雄飞被贵公司未经年检的晋DG1937号绿色江铃JX1021DSP轻型皮卡相撞,造成受伤,没有及时抢救,导致南雄飞死亡的严重后果;特指派本律师致函如下: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南雄飞只有24岁,生命才刚刚开始,就终结。他还没有来得及享受生活的快乐
对于他的父母,丧失了唯一的儿子,他们都已经年过半百,再没有生育的能力,而对于在农村的他们,唯一的生存的支柱与希望都在这个儿子身上。
我们希望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具体赔偿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18000元;
二、医疗费:5000元;
三、误工工资:4410.5×2×3=8821×3=26463元
四、死亡赔偿金:
按照长治市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418.5元,同比增长22.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410.5元,同比增长13.4%。
12418.5×20=248370元;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案中受害人南雄飞的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2005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复函中表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南雄飞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为山西沁源县八一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职业是采煤工。南雄飞的身份是农民,但他的职业不是农民。“职业农民”是现实的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人口。
而进城打工的农民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工人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建筑业、采掘业、服装加工业中的就业规模上已经居于主体。尤其是采煤工,决大部分是农民。采煤业的高风险,高死亡率决定了采煤业的高收入。如果南雄飞在田里劳动,决不会出现交通事故,也不会有煤炭行业的高风险。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男雄飞还活着,他应当抚养其父母。赡养费的计算依据,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82.6元,
2682.6×2×20=105144元
六、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以上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各项合计452977元,希望我们能协商解决,具体赔偿费用可以协商。
和谐社会,共富双赢;协商解决,经济实惠;于己于人,百利无害。
顺祝!
贵司兴旺发达!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晋红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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