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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远离官司

(2008-08-24 10:40:19)
标签:

法律

官司

珍爱生命

律师

刑事案件

中国

杂谈

我对语言是很有灵性的,在1984年高考中,英语得分88(总分100),第一志愿是上海外国语学院,但并没有被录取,但我知道,上海外国语学院在山西招的两个名额,分数都在我之下,有一个还是我的同班同学。我后来到山东大学,如果不找关系,我肯定会落到普通大学,也就是现在所称的“二本”,可见在中国,要找到奥运精神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很难,中国没有这个文化、传统、历史、理念。

在山东大学学了法律,当时的法律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健全,主要学习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理念。

这么多年的学习、工作,对这个行业是很热爱、也很喜欢的,法律的追求的本质实际上与奥运本质是相通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但是在中国,百年之内,很难达到这个境界。

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律多是从国外移植而来的,中国本土的文化是与法治不相溶的。如果你想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哪就太天真了。

我从来都劝当事人息事宁人,少打官司、不打官司、吃小亏,考虑投入与产出后再打官司,没有充足的把握不要打官司,在诉讼前要有奥运的拼搏精神,但你还得要有思想准备,得不到像奥运一样公正的结果 

理由:

  1、中国法制不健全。虽然我们的法律已经多到法律专业人士还要细分专业:刑事律师、民事律师、婚姻律师、劳动律师等等,但我们的法律并没有像奥运会哪样有统一的标准。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方面大行其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反应,而不是对所有人都一致的奥运标准。典型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城市人与农村人赔偿标准的不同;还有,贪污的起刑是5000元,而盗窃罪的起刑在欠发达地区可以是1000元,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对普通百性要求就高。

2、中国的整个判案程序,根本达不到公开、公正、公平、通明。

比如刑事案件,在侦察期间,嫌疑人从被第一次询问起,就有请律师的权利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个权利是被某些以国家权利为借口的人员巧妙的剥夺了。侦察人员以各种借口不同意律师见嫌疑人。

到起诉阶段,检察院只同意律师见嫌疑人一次,对于涉及案件的指控材料,根本不让律师看,只给一些程序性文件。

到审判阶段,律师也只能复印一些皮毛的材料,绝大部分材料,律师只能在开庭的瞬间见到。当事人及其律师连指控的证据都看不到,如何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通明?中国的司法何时能像奥运会一样展示在中国人面前,司法才能进步。

3、中国的审判人员根本达不到奥运裁判的境界:专业、公正。

西方一些司法机关的墙壁上往往塑有蒙着眼睛双手平伸的雕像,意思是他可不看你是什么人,他要的只是公正。公正是人类的普遍要求,弱者更把它视同赖以生存的生命。

法官贪吃贪喝: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真实写照。

刑事案件中,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引用,视而不见,对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如果你没有给予相应的好处,就不要奢望法官会主动去。

4、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律师费。

2008年新修改的诉讼费降低了诉讼门槛,但是,在中国这个不讲法制的国家,请客送礼的费用远远超过诉讼费。跑关系、疏通是需要很大成本的。

诉讼是比较专业的领域,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律师水平等因素由律师收取,包括律师费、办案费(交通费、通讯费、工商等调查费用、材料费、误餐费等等);每个案件并不是1-3次可以解决,很多情况下,跑5-6趟很正常。

5、其他你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很多时候,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有理,但打官司不是想象中的简单。

你手中证据是否全面、真实,有效、关联?

对方当事人会有哪些证据?

在己方证据不利的情况下,如何寻找新证据,取证是一件相当难的事情,没有人愿意配合律师,执法人员没有绝对好处不回帮你。

对手的强弱(刑事案件要考虑检察院,法院多数情况下不会驳检察院的面子;民事案件对方的无赖,你将得不到赔偿,对方的凶悍强大,你的贿赂超不过,法官的判决不会对你有利)。

你多次跑法院,找关系嗑头捣蒜让你筋疲力尽。所以为了健康生活,远离官司。

珍爱生命,远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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