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罪的认定
(2008-07-18 1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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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法条是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是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犯罪的行为特征,这四种行为方式中,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此罪的认定,关键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进行收购.这里的明知并不是对方非得明确告知诉你,而是根据客观的情况和一般的常识应当知道的.比如收购的时间、地点 价格等,以收购人应有的常识而得出的一般判断.
对于明知是赃物而买赃自用,但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明知是购物而购买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买赃白用,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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