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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罪的认定

(2008-07-18 1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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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法条是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是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犯罪的行为特征,这四种行为方式中,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此罪的认定,关键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进行收购.这里的明知并不是对方非得明确告知诉你,而是根据客观的情况和一般的常识应当知道的.比如收购的时间、地点 价格等,以收购人应有的常识而得出的一般判断.

对于明知是赃物而买赃自用,但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明知是购物而购买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买赃白用,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何谓情节严重,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一种依附性犯罪,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而不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要构成本罪,不能单以犯罪数额认定,而应以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程度为出发点,犯罪数额只是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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