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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双峰记(一)

(2012-12-14 0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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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双峰记(一)作者:青石


 

    双峰,是湖南娄底下属的一个县,县城离娄底市区约一小时车程。

 

双峰,一说是湘中名人曾国藩的故乡。当然,跟中国很多地方的名人故居一样,这个问题,存在争议。隔壁的湘乡,说那里才是曾国潘的故乡。

 

此到双峰,是为给一个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当事人辩护。案件将于明天上午开始开庭。

 

事情起源于另时,另地。

 

2010512日,同属娄底市辖的新化县内,新化县人民医院与患者发生一起医患纠纷。该县城乡结合部的黄泥坳村一村民之妻在新化县人民医院生产时死亡,医方与患方对于故事责任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该村民亲属召集黄泥坳村为主的患者亲属等人员上百人到医院讨要说法,一度占据了医院,导致医院无法正常营业。新化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准备强行驱散时,患方与警方发生了冲突,导致医院财物受损,相关人员受伤。

 

双方僵持不下时,新化县有关领导请黄泥坳村所属的五里亭社区党支部书记、湖南省人大代表刘义柏出面调解息纷。刘义柏接受领导请托,去现场进行了调解。之后,患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相关人员散去,医院恢复正常营业。此次医患纠纷事件,当时在当地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据说当地有关领导非常震怒。

 

算账并不一定要等到秋天。此事件结束后不久,娄底市公安局便成立了“5.12专案组”,对此事进行追查。此后,许多参与了该事件的黄泥坳村村民受到拘留或者调查。此后,黄泥坳村的一些其他人员被抓。此后,侦查方向转向涉黑。此后,新化县城乡结合部的五里亭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刘义柏的多名亲属被抓。此后,刘义柏被“双规”。“双规”三个月左右之后,刘义柏被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过二年多时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之后,案件由双峰县检察院起诉到双峰县法院。刘义柏被指控组织、领导了一个有27名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及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被指控犯有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串通投标、窝藏、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另外13项罪名。杨金柱律师和娄底郭振峰律师,是第一被告人刘义柏的辩护人。

 

本案共有35名被告人,其中27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都在新化县,没有一人一事发生在双峰县。

 

据说,指定管辖已经成了司法系统内的一项成功审判经验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内推广使用。可是,我翻遍法条没有找到将案件指定到完全不相关法院进行审判的法律依据。最高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十八条所称“指定管辖”是指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管辖,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检察院同级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认为管辖权属于其他同级法院,才能够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则关键在于管辖权。

 

再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两个地方:第一,犯罪地,第二,被告人居住地。除此之外的管辖,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指定的程序,也有问题。如本案,起诉书载“本案分别由新化县公安局、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受理……”。新化县公安局、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案件,为何直接移送给了双峰县检察院?而娄底市检察院又是如何介入案件从而有权力、有可能进行指定?

 

其实,我理解司法机关对于这样一个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异地管辖的复杂考虑。但是,刑事审判活动,必须一丝不苛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从程序最开始的管辖上,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不是太不严肃了吗?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指定管辖”,其实是对法律的不够尊重,甚至是对法制统一的严重破坏, “贵阳小河黎庆洪案”是这样,合肥谷案、成都王案,都是这样。

 

虽然如此。双峰县法院还是表现出了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此案的努力,和对法律的诚意。

 

早在今年927日,双峰县法院本案合议庭就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协调会议,就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沟通。在合议庭的要下,公诉人也将完整、详细的举证目录庭前就送交到了辩护律师的手上。而在第一次确定开庭时间为1023日之后,法庭用手机短信提前十五天告知了辩护律师开庭时间,并请收到短信通知的律师回短信确认已经收到短信通知。

 

此后,临近原定开庭时间前几天,法庭又用手机短信通知“因为合议庭无法控制的原因,原定在1023日的开庭往后延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法庭之上,法官最大。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一切都应当是在法律的控制范围内,一切都应当是合议庭的控制范围,包括程序,包括实体,包括罪与非罪、刑之轻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法院独立审判,又体现在由合议庭(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审案、定案、判案。

 

任何一个案件,我都不希望有“合议庭无法控制的原因”出现,我希望一切都受法律的控制,因为,只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

 

 

 

2012124日,湖南,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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