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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双峰记(十二)

(2012-12-19 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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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双峰记(十二)作者:青石

[转载]双峰记(十二)

 

听说,在这个法庭上执勒的警察,是双峰县有关部门专门抽调的双峰县公安局的中层精干警力,目的之一,是想要通过庭审,学习一下。

 

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只是不知道,他们通过这些天的庭审,看到听到这些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惨状,听到辩护人对刑讯逼供的抨击,听到审判长对刑讯逼供的否定性评价,会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又或者,学习到了其他地方公安的刑讯逼供方法?又看到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为刑讯逼供“漂白”,用一纸情况说明就能够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会不会“增长了刑讯逼供的积极性和安全感”?

 

不管怎样,如果我们的辩护,能够影响哪怕是一个警察,让他从不或者不再刑讯逼供,那么,我们的工作也就是有价值的。

 

上午的质证焦点,集中在一起事件,公诉人举证证明刘义柏所经营的金穗医院某年某月发生两起医患纠纷,为了防止患者家属冲击医院,向患者家属施加压力,刘义柏安排了几十人在医院内站场子,后来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调解解决。起诉书指控这是两起有组织的违法行为。

 

辩护人认为这是医院维护自身经营秩序的维权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并不违法。

 

公诉人在回应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时说,这是这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向对方施加压力,属于黑社会组织的“其他手段”范围。有一位公诉人回应说,“美国是一个超级大国,他曾经炸了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后来赔偿了,难道赔偿了,美国就不是超级大国了?”

 

公诉人在回应有些违法行为已经经过行政处罚定案不应再进行追诉的问题时,认可对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只是这些事实是这个组织发展过程中组织成员所进行的违法行为,虽然经过处罚了,但是事实还在,所以起诉书对其进行体现,并不是要重复追诉,并且起诉书也明确了已经处罚的事实,法庭在评价时会做相应的处理。

 

这至少比贵阳小河法庭上公诉人根本不承认“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要好很多了。

 

上下午,公诉人继续举证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特征。

 

刘义柏在质证时说:“公诉人宣读的我本人的供述不是我自己的意思,我不可能抬高自己,说别人是我的什么马仔,我本来不知道什么叫马仔,我问办案人员,什么是马仔,办案人员告诉我,马仔是香港电影中黑社会大哥的小弟的意思。办案人员对我讲,涉黑没有什么好讲的,你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并且把他们打刘某斌、黄某某、我弟弟刘某柏的情况告诉我,打得要死,还说他们后悔打得太轻了,说你这么大年纪了,我们用绳子给你吊起来,要不了十分钟你就认罪了,我就说,那你们写,写好了我签字就是了。”

 

    杨金柱律师在质证时说,从公诉人所举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往往一开始都是这么一句话:你是怎么看待黄泥坳涉黑团伙的。杨金柱律师说借用公诉人上午所举的美国是超级大国的例子说也举一个例子:侦查人员抓了一个人,然后告诉证人,我们抓了一个杀人犯,你谈谈你的看法,那一般人肯定会说,那该枪毙,这是未审先判,这种未经法院审判,就由公安先定了性的模式,就是全中国的打黑模式。

 

    下午涉黑证据举证完毕,开始个罪举证,自刘义柏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开始。对此,刘义柏本人没有异议,认为自己做过的事就要负责任,只是提出了一点,他之所以要挪用,是因为在承包天华南路工程时,政府拖欠了他太多的工程款,他无奈之下才进行挪用。

 

    下午稍后进行的是公诉人对刘义柏等人被指控的各罪举证,我在法庭上再次学习了一下即将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前几天学习了最高检察院天下无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暂行)》,所以,再来看刑事诉讼法时,便有以前未曾足够注意的一条骇然入目:第246条第一款后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这是什么意思?这意思就是,假设法院终审判决了一个人无罪,释放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人就自由了,就安全了,根据这条规定,检察院可以随时提起抗诉,而且,只要检察院愿意,它就可以决定而由公安机关再把这个人抓起来。

 

一个人经过法院判决无罪,却还无法摆脱来自“国家”的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所宣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实,就是应当尊重和保障这样的人权:每个人都应当有安全的自由,每个人都应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今天,我们的老朋友,贵州陈世和律师携其律所张、唐二位律师前来慰问,并宴请我们,席间,大家谈起贵阳小河的“风云往事”,那惊心动魄,那荡气回肠,一时间,仿佛又回到了那小河大审的场景。

 

法治之路漫远兮,吾等将上下而求索。

 

 

 

20121219日,湖南,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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