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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警察进京抓作家案至今未了,律师致函要求撤案

(2012-04-17 15: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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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

抓作家

杂谈

    今日(4月18日),我就曾遭遇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捕的作家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致函陕西有关部门,要求尽快撤销案件,彻底还作家谢朝平自由。(函见附件)

    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

    2010年《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了《大迁徙》。

    结果,谢朝平自费出版,自办发行的《火花》杂志增刊2010年6月甫运抵渭南,即被扣押。尔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以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728日正式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年819日进京拘传、20日正式拘留谢朝平

     2010913日,监渭分局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但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916日经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分局。临渭分局于2010917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在2011年取保候审期满一年时对谢朝平解除了取保候审。但时至今日,临渭分局仍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未撤销案件,使谢朝平长期处于被刑事侦查、调查状态。

    附:律师函(本函同时寄往陕西省及渭南市多个部门)

 

 

律 师 函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的领导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作家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律师。现就本案的处理向您谨致此函。

关于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曾于2010917日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这样介绍:“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20106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临渭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本案无论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还是临渭分局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都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显然,临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原本就是是完全错误的,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应予撤销。

为了收集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临渭分局在提请渭南市临渭区检察对谢朝平批捕之前就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20106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2010728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2010819日进京拘传、20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临渭分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2010913日,监渭分局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但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916日经讨论,仍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分局。临渭分局于2010917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在2011年取保候审期满一年时对谢朝平解除了取保候审。这充分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谢朝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临渭分局经过长期侦查和调查也没有查获所谓的犯罪证据,即使继续侦查和调查,也不可能补充到什么新的证据。因此,临渭分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作撤销案件处理。然而临渭分局在2011年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却一直未撤销案件。这就意味着谢朝平还处于被刑事侦查之中。让一个人长期处于被刑事调查、侦查之中,这对被调查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也当然是被法律所不允许的。临渭分局对原本无罪的作家谢朝平久侦不结,又不撤销案件,让其长期处于被侦查、调查状态,这完全是对谢朝平的人身胁迫和精神强制。

在此,本律师谨建议临渭分局,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尽快依法予以撤销,使无辜的人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

对本函有任何意见,可按如下联系方式,与本人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1209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83,电话:13901297271,传真:01068460711,联系人:周泽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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