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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4月23日)接到小河法院书记员通知,法院决定于4月27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今日(4月24日)又接到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审判长黄敏法官电话,称黎庆洪要求对其被刑讯逼供的伤情鉴定,贵州省人民医院回复做不了,原因是没有病历资料。
4月17日,法官曾致电我,称法院决定根据黎庆洪的要求,为其做伤情鉴定,让我到贵阳为其指定鉴定机构。4月18日,我赶到小河法院。法院提供了贵州省的鉴定机构名录让我选择。我对贵州鉴定机构能否公正鉴定表示疑虑。因没有省外鉴定机构选项,我选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1月9日开始的庭审中,黎庆洪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称自己在侦查机关受到严酷刑讯逼供,手臂受伤至今无法抬起,要求伤情鉴定。
如果没有病历资料,就不能做伤情鉴定,这岂不是意味着,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将被告人打伤打残,只要不让其去医院治疗,没有病历资料,而不能鉴定伤情,就无法对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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