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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打假剽窃江西财经大学厦门大学 |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江西财经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新闻系原主任喻春龙先生写的一篇题为“九问:对一篇批评性报道的评论”的博文(附一)。喻春龙先生的博文批评笔者通过《中国青年报》,揭露现任江西财经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周立华博士的硕士论文抄袭、剽窃笔者文章(见附二)。从中,笔者看到的是江财新闻系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姑息和纵容。
现笔者谨对喻春龙先生的“九问”一一作答如下:
一问:“人家已经道歉了,今又旧事重提,何苦来着?”
答: 2005年笔者只是发现周立华发表在《新闻记者》杂志上的文章剽窃笔者文章,没有发现周立华的硕士论文剽窃,更没有想到,周立华的硕士论文竟然那样大篇幅地剽窃:笔者的一篇近两万字左右的文章,二分之一的内容被剽窃。笔者通过《中国青年报》揭露周立华硕士论文剽窃并非“旧事重提”,当年笔者连周立华硕士论文都没见过,也谈不上周立华对其硕士论文剽窃“已经道歉”。而且,即使周立华四年前的“道歉”,笔者也没表示过接受而不再追究。而此次笔者向《中国青年报》揭露抄袭、剽窃笔者文章的人有多个,只是周立华被《中国青年报》重点提到而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表周立华文章的《新闻记者》当期杂志上,周立华还是以那篇文章的著作权人存在,享有利益;其硕士论文已仍然作为学术资源存在于有关数据库,由其享有著作权及相关利益。这不仅意味着周立华对笔者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且也持续欺骗着社会。笔者予以揭露,既为私益,也为公益,而且任何人也都可以随时揭露,没有什么“何苦”?!
二问:“新闻媒体为本系统的员工维权,更应做到客观公允,坚持不偏不倚,不模棱两可,方能令人信服。联系不上被批评的一方,就可以无视他的存在吗?”
答:这一问莫名其妙。喻春龙先生似乎把笔者当成了媒体系统的员工了。告诉喻先生:本人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执业律师,与“新闻媒体”不在一个系统!同时,笔者也不知道《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哪里不客观公允,哪里有模棱两可,哪里有什么让周立华或为周立华出头的喻春龙先生不信服的,哪里无视了被批评一方的存在。如果周立华或喻春龙先生认为报社的报道有什么问题,何不要求报社作出更正或澄清?!
三问:“记者有什么权利剥夺他的话语权而偏听偏信?”
答:这一问同样莫名其妙。记者的报道都是有事实根据的,何来偏听偏信?!而记者的报道出来后,也没有人以报道不准确而要求更正或澄清而不被允许,何谈话语权被剥夺?!
四问:“我可否这样猜测:被批评的一方因为无法忍受周先生无休止的讹诈而被迫中断联系,最终导致了周先生摊牌!这当然是我惯看‘二奶’与贪官的结局后突发的奇想,未审报道此事的实习生会不会有同感?”
答:或许喻春龙先生干惯了讹诈的事,而讹诈不成就会摊牌,所以会这样猜测。作为喻春龙先生笔者下的“周先生”,笔者与周立华及其母校厦门大学的所有关系是:给厦门大学历史系发过一份传真,收到周立华先生的两个短信,接到过自称是周立华和自称是周立华导师的两个未曾谋面的人的电话。除了传真要求对发表在《新闻记者》上的文章作出说明和澄清之外,笔者没就周立华剽窃拙作提出过任何要求。至于周立华后来到了江西财经大学喻春龙先生担任过主任的新闻系工作并在之后当了系主任,笔者也是《中国青年报》的文章发表后,一个自称“小小在校学生”的朋友给笔者发来短信,才知道的。其间没与周立华有过任何接触。之所以要揭露周立华的剽窃,是发现了其硕士论文剽窃超过了笔者的想象。“讹诈”之说,估计也只有喻春龙先生这样专家,才能想象得出来!
五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年轻人一旦犯错,就一辈子有错?”
答:没谁认为“年轻人一旦犯错,就一辈子有错”。喻春龙先生何故无病呻吟?不过,笔者倒想提醒喻春龙先生,对于一个做学问的人,剽窃这样的事,是千万干不得的,不要心存侥幸,一旦事发,“那时我还年轻,不懂事”、“很傻很天真”这样的说辞是不管用的。但愿喻春龙先生不是为自己作为“年轻人”犯的什么错误找台阶下!当然,笔者并不反对给犯过错误的人以机会,但这首先应该建立在承认错误的基础之上;对于抄袭、剽窃这样的“错误”不只是需要向著作权人承认,还需要向社会承认,因为其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还欺骗了社会。
六问:“他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了起来,都已经认错改错了,还进步了,周先生为何偏要借重媒体,又一次死死纠缠人家算历史旧账?”
答:笔者看不出来“他”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了起来,在抄袭、剽窃笔者作品的问题上,周立华无所谓“倒”也无所谓“爬”。笔者也看不到他改了什么,剽窃的作品还在被作为“他”的大作由“他”享有著作权呢!“周先生”作为著作权人,在著作权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利找人清算,这不是什么历史旧账,而是现账。而“他”的进步,如果说仅仅是做了系主任,恐怕还得有喻春龙先生的知遇之功呢,不过喻先生拿这说事,倒更像是为自己诿过。至于笔者借重媒体,喻春龙先生既然都做过了新闻系主任,想必也知道任何人都有通过任何方式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吧,笔者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七问:“作为教师,我们的职责究竟是育人还是毁人?”
答:作为教师,当然是要育人,但育人并不等于对一个人违法悖德的行为视而不见,姑息和纵容!笔者不理解,让一个人为自己的违法悖德行为承担应有的社会的、道义的责任(笔者还没有向其主张著作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呢),在喻春龙先生看来竟然成了“毁人”!笔者不知道作为老师的喻春龙先生是如何育人的,能育出什么样的人!
八问:“媒体除了揭露之外,难道就不应该承担起育人的社会责任?”
答:媒体揭露剽窃行为,对世人进行警示和教育,当然也是育人的体现,而通过揭露剽窃行为,推动学风建设,改善学术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正是媒体的社会责任使然。遗憾的是,曾经担任过江西财经大学新闻系主任的喻春龙先生,竟然将媒体的揭露性报道与媒体的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不知道喻春龙先生教的新闻学是什么样的新闻学?!
九问:“周先生及报社的行为,又使我想起了这样一个问题:‘学术打假’的重点目标,是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对象,还是哪些欺世盗名的学者、教授或院士们?”
答:看到做过系主任的喻春龙先生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一天曝出江财新闻系学生剽窃成风,世人一点也不要感到奇怪,因为对“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对象”的抄袭、剽窃,是连担任过系主任的老师都不当回事的。这可能让江财新闻系毕业的学生们感到庆幸:你们不用担心曾经的抄袭、剽窃行为被揭露而被取消学位什么的了;在校的学生,也可大胆去抄袭、剽窃了,不要怕有一天会被人揭露!但笔者想提醒你们,你们喻老师的话是当不得真的!你们如果被揭露抄袭、剽窃,社会不会像你们喻春龙老师那样宽容你们,而有一天你们成了教授或者院士,成了“学术打假”的重点目标,再被揭露抄袭、剽窃,就连你们的喻老师也不会“救”你们了!
回答完喻春龙先生的“九问”,笔者还想提醒喻春龙先生,不要无端指责他人,更不要妄测他人他人动机,要学会就事论事。
喻春龙先生认为笔者通过《中国青年报》揭露周立华抄袭、剽窃“大失君子风范,又有新闻炒作与哗众取宠之嫌”。如果喻春龙先生认为对违法悖德的抄袭、剽窃行为的姑息、纵容就是君子风范的话,那笔者根本不想有这样的风范,无所谓“失”,更无所谓“大失”。至于说“新闻炒作与哗众取宠”,笔者以为喻春龙先生实在是过于轻贱媒体人与公众了。媒体出于自己对新闻价值的判断而报道新闻,公众对具体的新闻的价值同样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不是谁想炒作就能炒作的,也不是谁想“哗众”就能“哗”,想“取宠”就能“取”的!
对周立华的抄袭、剽窃行为,喻春龙先生还指责周立华在厦门大学的硕士生导师,认为是“师教未尽传道之责”。笔者认为,这样的指责对周立华的导师是不公平的。据笔者了解,周立华的导师研究领域并非媒介法,对笔者所著关于媒介法方面的文章,其不了解从而无法查知周立华对笔者文章的抄袭、剽窃,是完全正常的。任何导师都会教导自己的学生不可抄袭、剽窃,要遵守学术规范,而任何学校的学术规范对抄袭、剽窃也都是禁止的,将学生的抄袭、剽窃行为“错误”,归为“师教未尽传道之责”是毫无道理的。
喻春龙先生还说,其“从不花钱在所谓的学术刊物上发文章,时下也不敢相信这些刊物刊发的文章,其学术价值有多高”!在喻先生看来,似乎时下在学术期刊上发文章的人都是花钱的,而且似乎学术期刊上发的文章都是没什么学术价值的。如果喻春龙先生在学术期刊发了很多文章,而且都没花钱,那倒让人有些起敬。如果不花钱,但在学术期刊也没发表什么文章,这样说话就有点让人感到有点酸葡萄心理了!如此说,喻先生怕是要怀疑笔者在学术期刊发文章也是花钱发的。这就不必怀疑了,笔者在期刊发文章不用花钱!当然,笔者在学术期刊发文章也没什么兴趣,还不如写博文。
最后,笔者提醒一下喻先生,以后写“九问”“十问”之类的东西,要条理化一些,省得让人找半天发现不了你到底问了些什么。
附一:
九问:对一篇批评性报道的评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ffbda90100dp5y.html
附二:
高校教师发现论文被抄袭后致力学术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