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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李敏案”疑有交易,一审判决或将生效

(2009-08-05 08:00:30)
标签:

李敏案

检察官抓记者

舆论监督

打击报复

杂谈

李敏获得自由了!作为一直在为李敏这样疑似被打击报复的记者奔走呼吁,主张记者不能构成受贿犯罪的律师和学者,博主为之感到欣慰,虽然她最终仍然被法院判决有罪,而且可能一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

时间是2009年8月4日,李敏于2008年12月4日这个“全国普法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从北京抓走整整九个月之后。

当天,李敏被控受贿一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从全国各地赴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旁听此案的记者及包括博主在内的群众,但被阻拦在杏花岭区法院的法庭之外“旁听”了这起举国关注的案件的“庭审”,见证了旁听者的“被旁听”,辩护人的疑似“被辩护”。

早在赴太原旁听之前,有记者朋友询问要不要提前办旁听证,博主表示不需要,旁听证都是在开庭前由准备旁听的人凭身份证向法院申领的。但同时提醒记者朋友,一定要早到法院,有人可能会为了将记者和可能对外披露庭审信息的人,“合法”地阻拦在法庭之外,而提前抢占旁听席。

早7点半左右,博主赶到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不到上班时间,保安已经在一楼大法庭门前检试安检设备了,法庭外据称由杏花岭区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带队的多名警察已经进入戒备状态。(似乎有一个什么重大事情将发生于此。)法院一楼电子公告栏的第一条公告,就是李敏案:开庭时间上午九点;地点:一楼大法庭;被告人:李敏。

八点稍过,博主准备进入法庭,保安人员予以阻止,要求出示旁听证。此时,博主果见有人持旁听证进入法庭,而法院一楼根本未见有办旁听证的所在,通往二楼的电梯被保安严密把守,遂问保安何处办旁听证。保安指一楼的一间办公室。博主及先后到来的十多家媒体记者,遂蜂拥进入被指可办旁听证的办公室,却被告知旁证已经“发完了”。

无奈,一众没有旁听证而又迫切希望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再次集中在法院一楼大厅,七嘴八舌,却毫无主意。

眼瞅有人三两成群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甚而抱怨本不想来旁听却非让来,明显系“被旁听”而来,有记者甚至生气,质问所谓负责办旁听证的法院工作人员:旁听证到底是怎么办的?什么时候开始办的?为什么一大早来没见人办过旁听证,有法制日报甚至前一天就来要求办旁听证也未办到,法院却说发完了旁听证?旁听证到底都发给些什么人了?难道旁听证也被法院作了福利发给什么机关干部们了吗?!

大家正在想办法进入法庭旁听时,李敏的父亲、叔叔等一行四人来到法庭,要求进入法庭旁听。之前表示旁听证已经发完的法院工作人员,将李敏叔叔一行迎进办公室,问他们一行几人,要几张旁听证。之前曾接受李敏父亲委托、与李敏家人熟识的博主连递眼色,希望被带入法庭观摩庭审。李敏的叔叔显得很为难,告诉负责发旁听证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行只有四人(不包括博主)。

李敏的辩护律师魏大忠、许兰亭,也在记者们争取旁听的当儿到来。记者们如获至宝,纷纷上前提问。但两律师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很快被法官迎进了一楼的一间办公室。

随着李敏家人及律师进入法庭,法庭的大门就彻底对庭外的记者及前来旁听的博主等人关闭。各地来的记者一个也没能进入法庭旁听。一位来自广西的人大代表要求旁听,同样被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未被允许进入法庭,说是法庭里没座位了,不能让代表进去站着。

不能进入法庭,博主便在法庭之外,向记者及未能进入法庭旁听的民众解释,记者是如何不能构成受贿犯罪的。有前来旁听受阻的群众表示,博主观点非常有道理,其常看本人博文。

基于李敏案已经从当初被检察机关宣布严重得不行,到只起诉受贿三万余元,博主大胆地向当时在场的记者们预言:李敏会被判有罪,但要么是免予刑事处罚,要么是缓刑,要么是关押多久就判多少刑期的刑罚;然后,李敏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判决生效。

记者与希望旁听的群众在庭外苦等一个多小时后,法庭内有人走出。庭外人员得知,庭审程序已经结束了,随后将对李敏当庭宣判。又是一个小时左右的苦等,法庭内的人们陆续退出。李敏家人退出法庭后,匆忙离开,谢绝回答记者们的提问。

李敏的叔叔李建国离开时,行走中告诉博主:“判三缓四”。博主关于李敏被判刑罚的预言被验证。而从媒体在庭审结束后的有关报道来看,李敏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无异议,博主的预言继续被验证。

在博主看来,李敏案发展到最后,似乎已经成了一场游戏,一桩交易。虽然博主一直认为记者的行为并不具有权力属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收多少好处,都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并有不少法律专家与博主持同样观点,但在山西省有关法院之前也曾以受贿罪判过记者高勤荣及景剑锋刑罚等记者的情况下,李敏不可幸免,当属意料之中。而对这样一个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不能将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其上诉、申诉等程序一路坚持下来,检察院、法院不免将持续被媒体曝光、批评,尴尬也不可避免。当然,掌握强大话语权的中央电视台与“现官不如现管”的山西省有关部门暗中角力,也不可避免。于是,各方创造条件进行交易便成为可能。

如何交易呢?博主这样假设:在“刑罚”的威慑之下,不被判入狱服刑是被告人最为关心的。因此,由法院给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或关多久判多久,保证被告人不再服刑,被告人为此不上诉,当是可以接受的交易条件。被告人及家属和辩护人不闹腾,保证检察院、法院不尴尬,法院判缓刑或免罚或已关多久判多久,检察院不抗诉,保证判决生效,则是检察院法院需要接受的条件。如果要判李敏有罪,二十多万元的“受贿额”,要判缓刑、免罚或与关押期限相等的刑期,实在很难。或因是故,一度被杏花岭区检察院声称严重到不得了,甚至被告有死刑之虞的李敏案,起诉书上的“受贿额”最终技术性地变成了三万多元。

据了解,两次被推迟开庭时间的李敏案,有过两份起诉书,第一份起诉书的“受贿额”是二十多万元,第二份起诉书的受贿额为三万多元。这也可能是检察机关知错就改,而不是出于交易。然而,对这起罪与非罪充满争议,其中包括一些非常著名的法学专家也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出现——省高院院长通报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开庭时间;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没有异议,甚至连一句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话也没对记者说,似乎根本不欢迎记者对此案的关注;当事人家属也谢绝通过媒体诉“冤”——这样一反争议案件审判常态的景象,却是十分罕见的。

李敏是自由了,但这样自由如果是通过交易所获,与交钱赎人质何异?!悲乎……

正所谓:庭审假公开,记者阻庭外,有人“被旁听”,公正已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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