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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被控受贿案将开庭  罪与非罪存巨大争议

(2009-07-30 20:41:29)
标签:

央视记者

受贿

杏花岭检察院

何书生

打击报复

杂谈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案即将开庭审理

2009年07月30日 13: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30日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今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备受关注的山西检察院抓央视女记者一事目前已经起诉到太原市基层法院了,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左世忠表示,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公正的处理好这个案件。

  据《北京青年报》披露,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

  该案发生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发布消息称,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正义网还发布评论称,从该案所涉及到的几点法律和程序问题来看,“山西检方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

  《北京晚报》当时的报道称,事发后,记者李敏的父亲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为律师,代理该案。周泽律师认为,“即使有人举报这位女记者在该次采访中有受贿行为,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回避,因为这个检察院和李某的案子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则称,女记者李敏被抓捕是涉嫌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7-30/1797309.shtml

 

    作为一个大学媒介法教学研究人员、执业律师,本人是坚持认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的。无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记者都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与本人持同样观点的法学专家及律师不在少数。

    在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组织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田文昌、林维等刑法学专家发表了与本人相似的观点。

    在网络上,本人也发现有诸多法律人发表文章,认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现将有关文章网址链接如下,供关注此问题的读者参考。

1、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bonu.html

2、周泽:《“受贿罪”阴影下的记者被抓现象》

http://www.ccvic.com/news/zixun/shehui/yaowen/2009/36/361034279GEKECAKEFHKD15A.shtml

3、马骋(解放日报记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抓记者"现象背后应厘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9489/163748/9738157.html

4、刘渠景(西南政法大学):《记者可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b804570100blgn.html~type=v5_one&label=rela_prevarticle

5、刘渠景(西南政法大学):《论央视记者受贿罪名的不成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b804570100blgq.html~type=v5_one&label=rela_prevarticle

6、刘云雷(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记者收钱定性受贿不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bdab460100bsjm.html

7、姚建国(上海著名律师):《记者不是受贿罪的主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4b21cf0100bqo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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