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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公务员杂谈 |
■ 王军荣
2008年03月30日09:05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重庆垫江县一位小学教师刘非(化名)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两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他。该教师愤而将人事局告上法庭,2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庭予以立案。
“一夜情”是否就是不道德?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难免会引发争议。从传统的性观念来看,那必然是不道德的;而在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今天,真要将 “一夜情”定性为不道德,恐怕会招来许多人的非议。“一夜情”毕竟是个人的“私事”,按照哈特的说法,属于私人道德范畴,这种行为也不能由法律所调整。
拒绝有过“一夜情”记录的人进入公务员行列,理由似乎也是充分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夜情”就是不具有良好的品行,自然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这样的将“一夜情”定性为“不具有良好品行”也符合传统的定义。
“一夜情”是否应该受到惩罚?是否应该受到一生一世的惩罚?这样的问题本不成为问题,因为还没有哪部法律可以对“一夜情”进行惩罚。可是垫江县纪委却对刘非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而让我们感觉到意外的是,刘非在以后的工作却接连受到表彰,可见“一夜情”并未影响他受到表彰。
根据 《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均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禁止招录或报考的规定。刘非既然有资格报考,并且参加了笔试和面试,这足以说明他是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如果招考之时,就已经说明了,曾经有过“一夜情”的同志是不能报考该职位的,那刘非自然没有话可说,现在等到录取之时,且刘非已经是必然的录取对象,却说他不符合。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即渝中区人事局完全漠视了规则,也漠视了报考人的知情权。不管刘非是否能够成为公务员,渝中区人事局都应该受到必要的惩罚,都要付出法律的代价。
“一夜情”是否就是不道德?如果是,当公务员不行,当教师就行吗?从教育的意义来说,刘非更不应该在教师队伍中。可为何就没有人提出非议呢?为何还要给他表彰呢?难道是他已经进入了教师队伍,就不用考虑“一夜情”了?如果刘非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被发现有“一夜情”呢?是否就立即开除?“一夜情”能成为开除公务员的条件吗?不仅《公务员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就是在现实中,我们从未听说过,哪个公务员是因为“一夜情”被开除的。
我并不赞成刘非的“一夜情”,也不是为他说情,而在招聘公务员上,最需要的不是对“一夜情”的定性,而是自始至终贯穿着规则意识。公务员是最需要规则规范的行业,这一点需要从招考开始就必须严厉执行。
(责任编辑: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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