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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郑刑立复字第10号
原审上诉人王刚因绑架犯罪一案,本院于 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郑刑二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以王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发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刚之妻李晓芸及其母王淑花等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诉。经审查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 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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