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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免予刑事处罚到十年徒刑再到……(六)

(2007-10-23 18:36:43)
标签:

社会/纪实

司法公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07)郑刑立复字第10
  
  原审上诉人王刚因绑架犯罪一案,本院于 20061120作出(2006)郑刑二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以王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发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刚之妻李晓芸及其母王淑花等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诉。经审查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 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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