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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不能由行政机关单方主导

(2007-04-21 14:02:19)
标签:

个人信用

垄断

电信

银行

信息披露

  在中国近十五年的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日趋得到认同。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之所以信用必须建立在社会这一形态之上,而不仅仅加诸于个人信用,这是因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都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上的努力基本是由政府主导,并明确指向个人信用的。比如据央视22日报道,央行日前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换句话说,电话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直接影响消费贷款的申请。
  中国社会的信用缺失是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同时展开的,信用体系的健全也必须在三者之间同时展开,信用的生成必须基于互信。问题在于,我们一直奉行的是行政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源于市场的自发信用体系还没有迹象在这块国土上萌芽,更遑论健全!而由行政来主导社会信用体系,一个自然而然的路径选择就变成了先公民信用,再企业信用,然后政府信用“三步走”策略。如“电信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制度,从主要内容上看是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在单方要求个人向银行守信,从设计目的上看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从实际效果上看却很可能实现银行与电信这两大垄断巨头的“双赢”——而唯一的输家就是公民个人。
  电信很显然还算不上那种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的行业。相反,电信的诸多霸王条款一直是民众诟病的焦点。两个月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情况显示,“通信运营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机上网等服务存在一定价格欺诈行为”,通信价格违法案件在增长率上居所有行业之首,是价格违法的一大“热点”。就在前天,北京市消协联合有关专家指出,应取消手机月租费,降低上网费。中国电信行业中的“月租费”,被认为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批权”的产物,迄今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法律程序。然而,就是这样一项不公平的费用,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则”和“监督程序”之下,世袭了近30个年头岿然不动。2004年底,中国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总数突破五亿多用户,仅电话“月租费”一项,电信行业一年就轻松获利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一个垄断收费的标本和价格违法的热点,被央行拿来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的突破口,这不能不让人感慨。在行政公信和垄断企业的公信还没有得到民众普遍认同之时,一昧站在怀疑民众的角度单方建立起来的这个人征信系统还是否有“信用”可言,颇值得考量。
  当然,笔者支持完善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支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只是,个人信用体系涉及到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虽极其必要又必须慎重。美国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之所有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不无关系。而我们注意到,央行和信息产业部是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议,来为公民个人建立个人征信记录的。本应作为制度博弈主体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如果电信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被强制推行,那么公民的信用将很可能成为行政部门之间争相涂鸦的一个草稿本。要改变公民在目前信用体系建立中的“客体”地位,就必须坚持,只有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才能建立和规范个人信用制度,代议机关的审读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公民参与,才是确保个人信用制度有效建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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