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评论越来越难写,难写不是因为写不出来,而是因为我们眼中的新闻有越来越多的“似曾相识”,总让你无话可说。比如北京最近的天然气涨价,一看新闻就让我想起了去年的邮政资费涨价。去年我就撰文抨击过这种相关部门未经听证就用一只有形的手将价格往上拨高了去的行为,明显有违《价格法》的规定。文章也发了,但作用似乎不大,把《价格法》扔在一边的“有组织、有纪律”地涨价仍在继续,只不过这次涨的是天然气,而不是邮政资费。
我在想,若把我去年的那篇评论文章套在最新的这则新闻上,估计也还合适——最多用word中的“替换”功能把“邮政资费”统一改为“天然气”,也就差不多能往报社投了。可是这样又怕读者投诉我“自我抄袭”,明明“江郎才尽”还要作愤世嫉俗状,一见政府违法就手痒得恨不能“理性”、“建设性”批判几句。
问题是,“有关部门”需要我们普通公众来告诉他们《价格法》的基本常识吗?不需要,别因为有了违法事实就推定他们都是法盲。事实上,有关部门对法律清楚着呢!《价格法》第23条规定的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规定,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早已公之于众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稍有个高中文化水平也不致对本条款的理解会产生歧义。评论人也不要太看低相关官员的法律水平了。
相比起以前那些违反《价格法》的涨价行为,这个所谓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在情节上已经完成了一次最新的“升级”。虽然此次北京市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上调0.15元的确没有经过听证,但“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可是经过听证了的。去年的12月22日,北京市发改委就本市民用天然气价格上调方案和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据当时的报道称,会上有近九成代表同意价格上调。
正是因为有了那次“听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并俨然超越《价格法》成了价格调整的依据。依此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出厂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调整的额度按联动公式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天然气上游供应商价格调整,下游销售价格将按照联动公式相应进行调整。
事实上,这个“多快好省”的方法早就在负有听证义务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中传播开了。据去年7月全国大面积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中,绝大多数省市就照这么操作,而没有进行听证。虽然我们知道就算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也只是一个“涨价会”,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会议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听证会对价格调整的实质影响力,都大可质疑。但一些部门就是连装点门面的听证会也不想再搞了,于是乎,“价格听证”就成了“涨价方案听证”,一旦方案已定,听证也就不再需要。每一次涨价照既定方案办就好了,多么富有效率,多么一劳永逸!
但,变了花样的违法难道就不是违法了?一次听证通过了的“价格调整机制”或“涨价方案”就可以否定《价格法》的法律效力吗?价格听证不能任由调价机制听证架空,升级版的违法还是违法。公众无须怀疑“有关部门”的法律水平,请“有关部门”也不要看低公众的智商。想在价格听证上糊弄过关,群众雪亮的眼睛当然不会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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