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的生效日成了休眠日
在法律圈混了十几年,有些原来糊里糊涂的问题现在慢慢弄清楚了,也有些原来清清楚楚的问题现在却变得越来越糊涂。比如法律的生效,我们都知道大多法律都会在最后一款郑重其事地规定,“本法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依普通人的汉语水平,对这句话的理解大抵也不会存在什么分歧。然而实践理性告诉我们,何时生效根本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么回事。个中玄机,复杂着呢!
比如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说有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大、流动性大的特点,广州将于今年四五月间与建设部门出台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将该行业外来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信息时报》4月1日)报道还没看完,我已经惭愧得无地自容,很想在电脑屏幕上找条缝钻进去。4年前,也就是国务院刚刚颁行《工伤保险条例》后一天,我曾应约给《南方都市报》写过一篇社论,标题就叫《企业和职工双赢的一个制度保障》。在这篇命题作文中,我几乎是以党报的语气,浓墨重彩地赞赏了《条例》的出台,并认为这是为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伞”,也让企业吃到了一颗“定心丸”。末了,我还乐观地预测,对于聪明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来说,能够促成两者关系更加紧密和稳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当是达成双方“双赢”的开端。
《工伤保险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04年的愚人节那天,很不幸法规本身似乎也被人为愚弄了。这部已经正式施行了三年之久的法律,到今天对广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竟然还停留在“将来”时,不能不令人感慨万分。记者选择在《条例》施行三周年的日子推出这样一篇报道,显然极具“纪念”意义。但对于一个正处在生效期内的法规,难道其意义仅仅是让我们在它施行的日子纪念纪念,并着眼于将来作番表态吗?
当然不是,法律不是一个只供人们观赏的玩物。法贵于行,行动中的法、鲜活着的法才是我们所期盼的,能够给我们带来安全与保障的法。没有效力、不被尊奉的法律等同于一张废纸,或最多等于一个花瓶。随着法律被执行者轻漫,立法所要追求的秩序、和谐等,均无以实现。有了法,反因法的“休眠”而带来了法律权威与国家公信的流失,这些从“生效之日”就睡着了的法,还不如无法。
从今天回望过去,4年前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文本上仍有其积极意义。《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在法律文本上涵盖了所有企业,为建筑施工企业效力的农民工当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法律待遇”。然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落实情况如何呢?报道说了,广州自去年9月份开展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金秋行动以来,全市共新增61万职工加入工伤保险。在这批新加入工伤保险的人群当中,有着数十万从业人员的建筑领域却只有3万人参加。
也许正是为了应对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消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打算与建设部门共同出台一个“办法”。但问题是,这个“办法”为什么不在法规正式施行之前出台?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到正式实施,相隔了近一年的时间,已经足够有关部门针对《条例》出台实施细则,并作好执法的充分准备。在《条例》已然施行3年后,实施“办法”还只是“将要出台”,休眠中的法规该是怎样的情何以堪呀!
在日渐繁复与精密的法律中,生效日成了休眠日的例子当然不独《工伤保险条例》专有。去年掀起了轩然大波的“养路费”之争,其实质也是法律的施行时间问题。生效已7年的《公路法》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有关部门至今仍在以“费改税”方案尚未出台为由,继续人为地维系《公路法》的无效。类似这般文本漂亮但却陷入了休眠状态的“法律睡美人”,何时才能等到一位能将她们唤醒的王子呢?
http://news.sohu.com/20070401/n2491097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