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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付“臭规定”

(2007-01-19 00:01:33)
  有这样一组谜语,头一个谜面是,“乌龟的屁股”,打一法学术语。谜底是“规定”(龟腚)。第二个,“小乌龟的屁股”,谜底是“新规定”;再一个,“大乌龟背着小乌龟”,谜底是“上面又有新规定”;再一个,“乌龟翻跟头”,答案是“一个规定跟着一个规定”;如果“乌龟打架了”,自然是“规定有冲突”;如果“老乌龟和小乌龟打架了”,那就是“老规定和新规定有冲突”;要是“乌龟上厕所”,显然这是一个“臭规定”;“给乌龟擦屁股”,这就叫“对付臭规定”。
  不管你愿不愿意承认,我们已经生活在一堆规定之中。11年前,我们的代议机关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我们的国策。但11年来,我们朝思暮想望穿秋水所盼来的,却仍然是“依规定治国”——几乎每一部法律出台之后,都会被层层转发的一堆规定所掩盖。法律本来可以直达公众,当然也包括基层执法人员。但事实上,基层官员通常看到的却是《XX 县关于深入贯彻XX市关于深入贯彻XX省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贯彻XX法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就在这样的层层传达之中,立法的精神早已在不知不觉间悄然流失。记得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在早期有一档娱乐节目叫“快乐传真”,第一个传出原话的人在面对依次传递之后那最后一位受众所表达的意思,总是哭笑不得。这种尴尬,想来立法者也一定有过吧?
  在“以规定贯彻法律”依然成为行政的习惯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付臭规定”就成了摆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面前的主要任务。昨天的《新京报》以“核心报道”的形式推出了一个“对付臭规定”的典型:河北省永年县法制办。报道称,2006年,这个法制办否决了5份“红头文件”。而在过去3年里,永年县被否决和修改的不规范性文件超过200件。“对付臭规定”是如此成绩斐然,所以河北省将永年县法制办评为“先进典型”。
  颇为滑稽的是,永年县法制办在“对付臭规定”上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仍然是因为“上有规定”,而并非法度使然。报道中称,2003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旨在限制“政府之手乱伸”的《行政许可法》,做为该法的配套举措,全国各地都开始大规模规范红头文件。参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河北省和邯郸市分别下发了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看到这里,我心里油然生出一个大大的问号,要是河北省和邯郸市没有分别下发有关管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永年县法制办还会不会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来“对付”本县的“臭规定”呢?
  当然了,永年县法制办的“成绩”“关键”还在于“领导支持”。无论河北省法制办宣教处某负责人,还是永年县法制办主任刘雄辉,都刻意强调了这一点。原来,2003年初,永年县县长李明朝明确要求“重视法制办在政府文件流程中所肩负的作用”,“法制办就是一道闸门,不能让一件违法或不当的文件通过。”分管此工作的副县长刘小勇则多次宣布,该县各部门出台的任何文件,都需经过县政府法制办的审阅签发,否则一律无效,擅自执行者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可惜,象这样的县长可遇而不可求,因此,永年县法制办才成了河北的先进典型,而别的法制办就没有。外地有到永年取经的同行,学到的也只是“羡慕”,因为他们都感到“有心无力”。
  “归根结底,领导的支持是最重要的。领导想让法制办成为什么样子,法制办就会成为什么样子。”作为“对付臭规定”先进典型的永年县法制办主任刘雄辉多次对记者提到这一句话。永年县法制办就是这样一个不可复制,也无法推广的“先进典型”,我无意否定这一“典型”的可贵,尤其是在“法制工具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更无意否认他们在“对付臭规定”上的成绩与意义。只是,这一成绩的背后,其示范价值又何在呢?人治之下的“法制”会带来或促进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吗?依“规定”来“对付臭规定”所获得的这份殊荣能够够久远吗?老实说,我很担心。李县长也好,刘县长也罢,他们总是要调走的。如果换了别的县长,永年县法制办还能不能成为一道“对付臭规定”的闸门?没有李县长、刘县长的县市,那儿的法制办是否就要一直这么放开“臭规定”泛滥的口子?
  
链接: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47/2007/0118/011@236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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