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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司法先河开不得

(2007-01-18 23:59:34)
  从今年起,兰州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民事原告人在法庭上除了可以发表意见外,还允许其可以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是记者从1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的。(《兰州晚报》1月16日)
  之所以要开“民事原告可以当庭谴责被告”的先河,据称是因为“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民事原告只被允许宣读民事诉状,而没有其他发言权”,为了“唤起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知,并主动赔偿或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所以给予民事原告以当庭谴责被告的权利。
  刑事审判中的民事原告,应该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但其实质仍然是民事诉讼,除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规定以外,其程序均应按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法庭上“宣读诉状”之后,当然还有发言权。如果原告念完诉状之后就不能说话了,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查如何进行?除检察机关提起的以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适用调解,如果原告不说话,法官怎么调解?当然了,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赋予民事原告谴责被告的权利。兰州法院的这项举措也的确是在开“先河”。问题是,这样的“先河”开得开不得?
  笔者以为万万开不得。因为庭审中的被告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虽然在诉讼权利上各有不同;但在人格尊严上,却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被告人之所以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是罪犯,也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会被判决有罪并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近年来,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最高法院披露的一个数据表明,1997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的有41038人。相信兰州法院于“无罪判决”上也做不到绝对没有。想想这样尴尬的情景吧:那些无辜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原告义正辞严或声泪俱下地谴责,旁听的群众纷纷投射以鄙视或愤怒的目光。不知道兰州法院在赋予了原告的“谴责权”之后,是否还打算赋予被告以“反谴责权”。若法院最终宣判被告无罪,被告基于在法庭上被原告谴责时所受到的屈辱,又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若可以,已经转化为“原告”的原案被告又应该以谁为被告呢——是作为实际侵权人的原案“原告”,还是赋予了“原告”“谴责权”的兰州中院?其实原案“原告”何错之有,他不过是在忠实执行兰州中院的新规罢了。自一出台就侵权的这项制度,还打着开“司法先河”之名广为宣传,于法院应奉为圭帛的法治基石面前,兰州中院该情何以堪?
  所以,还是请兰州中院所开的这个先河到此为止吧。“民事原告可以当庭谴责被告”的确“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还没有先例”,希望永远都不要有类似这般亵渎法治,漠视程序的“先例”。
  
  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1/16/content_56120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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