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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愈烈不能归咎于“举证倒置”

(2007-01-22 21:04:20)
  
  “医闹”风愈刮愈烈,医护人员苦恼不已。日前广州市政协的一个分组讨论会就成了与会医卫界委员“诉苦大会”。来自广州市儿童医院的一位政协委员指出,“医闹”借机围攻医院和医务人员,“已经突破了《治安处罚条例》,但公安部门认为这是医疗纠纷而回避这个问题”。对于“医闹”出现的深层次原因,陈志雄委员甚至尖锐地提出,“‘医闹’责任在卫生部!”他表示,卫生部出台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条例后,医疗纠纷的性质立马变了,“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但现在患方越来越不理性了。”
  将“医闹”的责任归于卫生部的某个条例显然是打错了靶子。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卫生部乃行政机关内的一职能部门,如何能决定某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中所谓“举证倒置”,大概指的是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是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医闹”者不跟医院打官司,却选择打人,突破的也不是什么《治安处罚条例》。作为政协委员的陈志雄先生怎能不知道,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治安处罚条例》则于同日被废止。
  显然,来自医卫界的陈志雄委员也许精于医术,但却并不懂法,或不太懂法。愈刮愈烈的“医闹”风,是个社会问题,有着复杂的成因。这综合因素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可归之于法律的变化。陈志雄委员说,在法律未规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之前,患方“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事实是否如此,还有待考证。即便前些年患方在医疗纠纷中更“心平气和”,也多半由于在其时的法律环境下,患者的知情权几乎被院方所漠视。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之下,患方根本没办法“闹”起来。而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明确赋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正是这些针对医疗纠纷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纷纷出台之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才相对有了程序公正,患者的权利才在法律之中初步显现出来。
  虽然近年来的一些立法确认了患方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加大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应当承认,对患方的权利保障仍嫌不够,而不是矫枉过正。医患纠纷双方的强弱态势虽然有所缩减,却也并未倒置。作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仍然是弱势一方。他们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比起医学专家们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更甚。病历等重要的证据又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有权复印”的法律权利也难以防止医院的弄虚作假,“举证倒置”之下的医院举证义务也有着明确的限定,并不是漫无边际。患方的举证责任只是有所减轻,而不是全部免除。法律的进步只是使患方有更多的机会来知悉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并未很好地为解决这种纠纷提供完整的立法保障。因此,立法的使命实则还远未完成。
  医疗纠纷之所以演化为“医闹”,其原因固然错综复杂,但患方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信任恐怕其中的关键。每有医疗纠纷发生,医院便要求患方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而鉴定系由当地医学会来组织,一个地区的医学会成员大多师出同门,甚至来自同一医院。今天你鉴定我,明天我鉴定你,在互有所求之下,难免为同行留足情面。这样的鉴定结论患方焉能心服。当付诸法律不能公平地解决纠纷,“医闹”的产生乃至愈来愈烈便是必然。以此看来,遏制“医闹”的路径选择仍在于完善法制,公平地分配患方与医院的权利与责任,而不能将“医闹”归咎于“举证倒置”或某个条例。
 
本文洁本见《新京报》2006年1月23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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