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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分化家庭?

(2006-12-23 22:18:38)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等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进一步予以统一。明年1月至3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对这项所得进行申报。这也意味着,炒股所得在已缴纳了印花税的前提下,仍可能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劫富济贫”是绝大多数国家税收制度的政策导向,中国亦不例外,但在建规立制及之后的执行中,这种导向总会发生偏离:我们的个税既没有很好地劫到“富”,也没有很好地济到“贫”。到是处于贫富中间的中产阶级屡屡成为那个“容易受伤的人”。12万年所得针对个人来说,也许算高,但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却未必是高。试问问中国的小股东,有多少是拿家庭收入但以个人名义投入在股市?两个或几个人的账算在一个人头上,普通平民也可能成为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富人”。然而,这样的申报乃至很可能紧跟而来缴税能称之为公平吗?
  当然,以个人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在我国由来已久。据说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采“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仍要弃“最优”而选“次优”,是因为我们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能力上还并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家庭申报”如若实施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又会带来新的分配不公。从税务机关的视角来看,这自然是推行个人申报的重要理由。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税务机关既然知道征管能力有欠缺,为什么自己不努力去提高,而要把征管能力上的缺陷转嫁给纳税人来承担?
  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并非仅仅是个税。前不久,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就表示,为扭转当前住宅建设和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有关部门将通过保有环节征税等多项税收、金融和土地政策等,提高大户型住宅的购买使用成本。而建设部所谓的“大户型”,指的是90平米以上的住房。当然,小夫妻俩若能住上90平米的房子,也许算得上“贪大求阔”,但三代同堂的五口之家,住着一个90平米,如何算得上“贪大”,又如何能称之为“求阔”?据称建设部和税务总局正是想通过保有环节征税等措施,让大户型“买得起、用不起”。这样的政策若是推行开来,一个住90平米的五口之家能想到的最简便的合法避税方法,也就只能是——“分居”。
  我们的一些行政部门似乎已习惯了用“征税”或“收费”来实现社会调控。一项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中实现社会和谐,一项不科学或缺乏正当性的税收却很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拿个税与大户型保有税为例,一个分裂家庭的制度,肯定不是一个好制度。尽管中国正行走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嬗变的进程中,但社会结构的转型并不妨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已是国人耳熟能详的道理。家庭既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可以说,只有家庭和谐,才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脆弱的时代里,家庭事实上分担了本应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比如妻子在家专职辅助丈夫工作,子女大学毕业或失业后在家小住,子女与退休的父母同住等等,正是这些社会的常态解决了大量失业可能带来的动荡,以及老龄化社会国家不堪重负的养老问题。而我们的税收制度却非要将矛头指向维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的家庭,尽管那可能会给部门带来利益,也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管理,但,面对我们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真的值得吗?
     
——本文已刊于《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21日评论专栏
发表时标题改为《征管能力欠缺成本不应转嫁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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