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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人完胜之后的P2P何去何从?

(2006-12-26 20:50:37)

  
  刚过去的七天对于提供P2P下载的网络服务商而言,可谓“黑色一周”。12月19日,香港特区政府拟订的保护数码知识产权咨询文件出炉,其中就有将P2P非法下载侵权行为列为刑事罪行的建议。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现在上载侵权档案或使用点对点(BT)技术引发档案分享活动,均属刑事罪行,但网上下载侵权档案,则未有触犯刑事罪,版权拥有人只能以民事诉讼途径追讨损失。如版权拥有人发现被侵权,碍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互联网用户个人资料的保护,版权人要收集侵权者资料及固定证据,困难重重。此番将P2P非法下载行为从民事侵权提升至刑事犯罪的建议,也招致了不少激烈批评。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表示,由于上述政策牵涉市民日常生活,咨询期将延至明年4月底才结束。他指出,有关课题复杂和具争议性,局方没有既定立场,会平衡业界和公众的利益。“刑事化未必是唯一打击侵权行为的选择,如互联网服务供货商之间,能够遵守规则,或民事诉讼索偿额已具阻吓力,能彰显保障知识产权的成效,或许不一定要立法。”
  虽然P2P非法下载行为的刑事化在香港仍然悬疑,但构成民事侵权早已板上钉钉。就在同一天,内地也有了提供P2P非法下载构成侵权的案例。北京市二中院在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判令被告飞行网和舶盛舫安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双方的讼争正是因为飞行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一种叫Kuro(“酷乐”)的软件,借助这个软件的“P2P”技术,网友就可无限制地下载数十万首网络歌曲。这一个案也被媒体渲染为大陆首例P2P技术侵权案,虽然只是一审判决,步升公司已不无激动地对外宣称在诉讼中实现了“完胜”。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已经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传播方式。尽管这些年我们常能听到法官们对网络侵权领域存在“立法不健全”的抱怨:互联网的发展实在太快了,以至于天性保守的法律无法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也因此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但从“步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看来,也许立法缺失已不再是障碍。判决中援引的法律法规不但包括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也包括了《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认定飞行网侵权的关键理由在于“被告构成帮助诱导侵权,并且是组织行为”。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帮助侵权”或者“诱导侵权”等严谨的立法概念,但《民法通则》中却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所谓“帮助诱导侵权”正可视为“共同侵权”的形态之一。如果这一判决生效或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业内知名的P2P软件如迅雷、POCO、影音传送带,甚至在新版中集成了P2P技术的老版下载软件FlashGet都很可能继Kuro之后,卷入P2P侵权之诉的狂潮。
  当然,“步升案”一审判决颇值得玩味之处,也正在于这个“帮助诱导侵权”。这其中,或许就有司法为P2P技术所刻意留下的合法空间。作为一种技术,P2P本身具有中立性,它不是“天生侵权人”。如果用户通过P2P传递一些私人文件或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文件,显然并不构成侵权。飞行网这所以被判侵权行为成立,是因为其所拥有的Kuro软件为用户列出了众多具有诱导侵权性质的下载列表和广告语,而在主观上,飞行网又应当知悉其列出的索引目录中多为受保护的作品。因此,“帮助、诱导用户侵权”无疑。虽然“步升案”针对的是P2P服务提供商,但判决本身已经宣告了用户通过P2P非法下载受保护的作品为“直接侵权”。
  现在的问题在于,吃了法律苦头的P2P服务提供商会否隐匿或删除其下载列表和具有诱导嫌疑的广告语,而使得P2P软件表面上看起来更中立。至于用户通过搜索或其他途径自行上传下载,则不在服务商的控制范围之内。如果这一动向成为现实,合法版权人会否在下个回合中,将矛头指向用户?版权人的利益和网民利益之间的冲突会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达成一种和谐的平衡吗?
  也许我们还需要在司法之外寻求别的和谐之路,诸如版权人能否考虑开放合法的P2P下载,且将收费控制在网民接受的范围内;版权的保护期是否可以因应互联网的发展而较之以前有适当的缩短等等。平衡的达成需要版权人、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等多方的博弈,“步升案”或许会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意义及可能引发的业内震荡我们将很快就能感受得到。

——本文为《第一财经日报》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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