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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贪官的特权

(2006-12-22 23:14:21)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其中不乏用心良苦的诸多细节规定,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录制的起止时间,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讯问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顺应刑事司法现代化趋势,完善讯问的程序设计以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长期以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以笔录的方式来固定讯问的内容,虽然讯问笔录会交由犯罪嫌疑人审阅,并由其签名和捺指印以表示认同,但这种固定方式的效力却一直受到质疑。尤其是当被告人以受到逼供或诱供为由翻供之时,笔录的证明力往往随之而降低——既然被告人的口供可能因刑讯得来,签名与指印一样可能是处于捶楚之下的嫌疑人被迫为之。由于讯问是在高度密闭的空间下完成的,这使得侦查人员和被告人都很难找到旁证来证实,笔录由此陷入了一种既无法证明,亦无法证伪的尴尬境地。同步录音录像正是一种最直接也最直观的证据资料,程序合法的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资料都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一现代技术在刑事讯问中的延伸,不仅可以防止嫌疑人翻供及防止讯问人员刑讯逼供,也能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诉讼监督。
  在检察机关试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中,虽然部分侦查人员暴露出了“思想不到位,程序不适应”等问题,而由于全程录音录像,在出庭质证效果上也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但对于这一改革的进步意义,在检察机关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当然,录音录像并不能完全避免讯问中的逼供或诱供,甚至录音录像资料本身也存在着被篡改的可能,因此,细化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完善其规程,让程序正义理念渗入这一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就显得更加重要。“魔鬼藏于细节之中”,只要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流程有一个环节未能体现程序正义,整个工作都可能仅仅因这一细节的不尽完善而前功尽弃。视听资料在国际刑事司法界并不被广泛采用,就是因为录音录像资料既能客观反应真相,又存在着被伪造的风险和难以鉴定真伪的困难,英国是较早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国家,其《录音实施法》就极其繁复,正是这些看似琐碎的规程使得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大大提升。
  当然,我们充分肯定此番最高检颁行《流程》的积极意义,也提醒办案人员应在实践中很好地遵循这一流程,不因其繁琐而有所怠倦,不因其透明而有所畏惧。规程需要人来执行,机器需要人来操控,在《流程》之外,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讯问水平和工作技能也是决定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发挥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因素。
  早在2004年6月30日,本报就曾透过社论呼吁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两年来,同步录音录像已从最初的省、市级检察院推广到全国检察机关,可谓进展迅速,难能可贵。但遗憾的是,更受关注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构对于讯问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仍停留在少数地方的试点,整体推进进展不大,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看来,同步录音录像不应成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有待遇,联想到公安机关承担着绝大多数的刑事罪案的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推广还有着广泛的空间。
本文系2006年12月23日《新京报》“社评”
发表时标题改为:《推广“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广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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