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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一时之间,南北两个行贿者发出了同一个声音:在南方,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审开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恳求改判;在北京,44岁的药商王尊合先后向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相关负责人行贿总数307万余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于受贿医生。( 11月27日《京华时报》)
两个案子都比较复杂,但经过媒体报道提炼,很容易让公众一头雾水:尽管刑法规定行贿和受贿同罪,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少给行贿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为“重查受贿、不问行贿”而饱受诟病。现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现两个“行贿比受贿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着什么?是行贿者故意混淆视听?还是舆论传播案件时出现偏差?任由民众狐疑得不到准确回应,会给这个社会传递负面的情绪信息。
解读之一,这是对受贿官员的特别照顾和保护?行贿的,多是无权无势要拿钱求人的;受贿的,总是有权有势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级别的高官,要考虑岁数大了、为人民做了很多贡献、长期兢兢业业等等,即便兔死狐悲、不落井下石之类的同情泛滥之下,法律的标尺也难免要往上抬高几分。甚至另有貌似义正词严的逻辑:没有可恶的行贿者“拉拢腐化我领导干部”,怎么会让人民的公仆走上犯罪的道路,不重判你重判谁?而这种判决还会像普天下的行贿者传递重要的信号:管好你们自己的嘴巴,敢四处举报受贿官员,你自己也没好果子吃;他被轻判,你被重判!
解读之二,是“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风向标发生了改变,现在看到的两起案件只是偶发的矫枉过正罢了。行贿者以往被纵容,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官员抱怨“诱惑太多”,而对于那些往猫面前送鱼送肉的人,因为总是被“宽宥对待”,格外肆无忌惮,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在法庭上发出另类诘问:“向我行贿的人哪里去了?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行贿者总是被轻轻放过,不仅让法律形同儿戏,也加剧了恶性循环。现在行贿者付出惨痛代价,就是制造出“负面典型”,不要总以为行贿可以被放过,风向正在发生变化。
解读之三,是不是媒体误读了,向多人行贿的罪名叠加到一起本来就比某个受贿者罪重?两起案件中,行贿者重判都有“数罪并罚”的成分,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另外还犯“单位行贿罪”;王尊合向多名所长、科长行贿推销药品,分解下来每一个受贿的科长所长,所受惩罚没有“数罪并罚”的王尊合重,似乎也能解释得通,甚至这种判罚结果还“结合了揭发他人等立功表现”在内。按照这种解释,“行贿比受贿判决重”虽然很抢眼,容易引发关注和情绪共鸣,却很可能是一个伪命题,根本不成立,只能说公众情绪不理智而已。
三种解读,哪一个更靠谱?既然两个案件都浮出来水面,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就不要固执地以“司法独立”之名,我行我素,对质疑不理不睬,希望能够摆事实、列数字,讲道理,把这些信息理顺清楚:为什么会这样判?依据是什么?尤其是两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单位行贿罪”中,那些“在关键岗位在关键时候起到关键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才算合适;
行贿与受贿,是贪污腐败命题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向哪一个面传递了错误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贿者若以为检举举报的结果是“被报复”,受到更重的判决;受贿者若觉得穿上单位受贿等马甲打掩护,自己会付出很小的代价——都会加剧他们的肆无忌惮。对于“不明真相”的普通老百姓来讲,则只会从中感受到一种强烈的心寒,他们甚至会觉得行贿者“也是被逼无奈”的,最后对犯罪分子发生了同情泛滥的斯德哥尔摩效应。
“行贿者刑期高于受贿人员”,不管是委屈了行贿者,还是纵容了受贿者;不管是法律错了,还是媒体解读错了;不管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既然已经成为话题,就不能等闲视之,哪种解读都是高风险的,很容易为社会制造错误情绪。这些靠不上谱的信息和情绪,都会损伤当下中国社会反腐败的土壤,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回应,廓清问题,才不至于因为瞎猜而混淆视听,一片口水与板砖齐飞之后,只剩一声声哀怨的叹息。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1/27/10927264_0.shtml
http://www.cnr.cn/newscenter/gnxw/201111/t20111127_5088376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