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里的幸福生活”将伤害到每一个人身上
(2008-09-27 16: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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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话我们说了不少年了。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法律面前,有些时候还是很不平等的:比如说,一个普通人犯了法,被关进看守所里,你敢提什么“吃住不舒服”的意见吗?即便你提了,会有人搭理你吗?但一旦身份特殊,有人就敢了,不仅提意见,而且还能像住宾馆那样要求“换一家住”,你说奇怪不奇怪?
9月26日上午,重庆市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贪污案在重庆潼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不料开庭时间已过,被告却未露面,法官接到通知称“被告人去向不明”,经合议,法官只好以不可抗拒因素为由,宣布中止审理此案。(9月27日《重庆晚报》)
明明关在看守所里的王原副局长为何神秘失踪了呢?原来,竟然是被当地检察院给转移到别家看守所了。根据当地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的说法,原因竟然是因为疑犯本人“无钱少衣,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同意了对方这个请求。这些年老听说一个概念,叫人性化执法,但实在没有想到,中国的法律已经“人性”到这等程度了?是只对王副局长选择性地如此,还是普天下被关进看守所的人共有的权利呢?
据说,许多从事了二三十年法律工作的人士闻听此事,皆表示“闻所未闻”,如此看来,这只是被王副局长所“独享”的一次特例罢了。这就难免让人想入非非了:犯了贪污罪的局长大人,怎么突然就寒酸得“无钱少衣”了呢?为了能够“换个地方”,他或者是他的家人是怎样对检察院进行公关的呢?再进一步,换了之后的看守所,是原本就能提供酒店式的舒服服务,还是因为里边有“关系”而单独为他开的小灶呢?……恐怕大家怎么猜想,都不会过分。但不管怎么想,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法律的尊严,在这幕荒唐的闹剧中,已经荡然无存。
其中有没有腐败,那是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去查的问题,我们起码能够看到一个违反法律程序的随意。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按照有关规定,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与嫌疑人见面,更不能私自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大家从沸沸扬扬的“周老虎”案发之后,那种不得见家人、神秘关押、不准家人请律师的“严密”管理中,是可以看到“法律的严肃”的——但在同时期的王副局长案中,却是可以看到“法律的不严肃”的。这事往小了说,是不尊重法律程序;往大了说,是可以上升到司法腐败、司法特权之上的。
“看守所太艰苦换一家”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什么?从根子上讲,跟此前被曝光过的犯罪分子在监狱里买通狱警,提供毫无边界的“人性化服务”,享受“牢狱里的幸福生活”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只要你有“手段”(不管是权手段还是钱手段),哪怕倒台了,进到看守所里了,要接受法律审判了,你照常可以“追求幸福的享受”。这样的“感觉”反过来,就会令法律对违法乱纪者的“震慑”能力变得脆弱起来,一些人对于违法的后果做掂量之时,就会多一份有恃无恐与肆无忌惮。
提到司法腐败,一个被国人接受的共识是:司法腐败是源头腐败,是相当于一个水源从源头开始污染了的。这话也可以通俗地解释为:对违法分子的人性化,就是对生活在正常社会的合法公民的“不人性化”。所以,面对荒唐无比的“看守所太艰苦换一家”,我们不仅仅觉得是一个如同电视剧里编排的笑话而已,它会通过某种方式“反作用”到我们的身上——既然已经“伤害了我”,当然就没理由“随风而过”。
http://news.163.com/08/0927/03/4MQNAVMU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