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补偿”为什么脚步缓缓路漫漫
(2008-07-20 16: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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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市政法委。该市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建立将分三步走:首先由公检法等各个部门自行试点;待积累经验之后再建立统一制度;待条件成熟之后,通过人大立法将这项制度确立下来。(7月20日《东方早报》)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理解了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的这句名言,或许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做出善恶是非的裁决之余,还需要致力于怎样的努力。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可向施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 “一声枪响”可以令案子终结,但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存活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受害人无法从“公正”中获得他们在被告人犯罪中被剥夺掉的创造幸福的能力与补偿——有统计数字说,全国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最典型的莫过于发生于陕西的邱兴华杀害11人的案件了。
“这样的结果令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这是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的话。而弥补措施,便是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或者国家救助的制度。但回看推动“刑事被害人补偿”的路程,竟然长达近半个世纪之久,所以面对上海市高院的表态,我们又没有理由盲目的乐观,而应该探究此制度脚步迟缓背后的真实原因所在。
根据法学专家的总结,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一批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弥补这个正义的漏洞苦苦求索。这种努力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就是——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的时候。记得当时便引发舆论的一片兴奋,但为什么今天上海高院提出“形成初步框架并报批”的时候,网上舆论仍然很兴奋吗?这恰恰从侧面说明,一年半多了,但各地法院在“研究建立”上步子还是相当慢的。
在这个问题是,我仍然认为:是观念的障碍,决定了很多地方法院在探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上脚步长期缓慢不前。被害人家属有着迫切的救助需求,但在这种旺盛的需求面前,很多人仍然忧虑,一旦实行,“这将是一笔难以承受之重的财政支出”。所以能拖则拖,能缓则缓,没有人甘当“排头兵”。
这里面存在两个方面的误区:其一,当政府承担起法律秩序责任的时候,成本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里的昂贵,而是“社会账”里的低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这种支出转移是被很多所忽略掉了的;其二,建立国家救济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将面对一个“无底洞”的拨款投入。纵观国外的经验,比如欧美,甚至日本,支撑救助制度的根本,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拨款。通过国家出一点、地方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慈善募捐一点等方式,筹备一种救助基金,通过明晰的支付办法,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都是切实可行的——这种渠道的开拓思维也被很多人忽略掉了。
由于没有从宏观上考虑这个法律问题,没有积极探索方式方法开拓思路,造成的后果就是对“刑事被害人补偿”问题存在过渡的忧虑甚至恐惧。在舆论的倡导与最高法的要求下,虽然各地也表态要积极面对,但就实质层面而言,还是略显得消极一些。即便上海市现在的“三步走”尝试,如果不从观念上克服忧虑,这个“三步走”可能就会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时间。或许,与各部门自行试点成熟之后再到立法层面的推动比起来,从立法层面向下推动实践,会更有效率优势。
“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很显然,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便是我们这个时代需要的法律改善。面对显而易见的司法遗憾,面对每年大量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问题没有理由继续悠然自得地表现着它的脚步缓缓与前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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