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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近来,以“优先报号权”为商品的拍卖会在各城市此起彼伏——只要商家交足够多的钱,114就会把它的信息最先报给用户。这导致了“老百姓通过114查到的资讯,往往不是最好的,而是最贵的。”各地频频传来因轻信114而损失惨重的消息,但法院却认定损失系盲目决策造成,同114提供信息没有必然联系;各地警方也无奈地提醒市民,不能轻信查号台。有专家认为,114“自主创新”的行为,是电信业垄断的产物。(11月22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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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114和110、120、119等一起,在老百姓心中建立了“只讲公益不赚钱”的“神圣”形象。又几何时,各地风起云涌,114查号台做起了“优先报号权”等明显指向商业利益的的生意。这几年,对114追求商业利益的公众质疑很多,但并没有阻挡这股“势不可挡”的逐利潮继续蔓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我们没有准确地认识这个“新鲜事物”,而管理部门模棱两可的态度也纵容了这一行为。
有专家说,114搞商业操作,这是电信业垄断的产物。其实,从法理上,这样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尽管大家心目中的114查号台,应该和110、120、119等一样,都具备着事实上的公共性和垄断性,但由于2004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曾明确下文确定:114为全国统一查号电话,由各大电信企业共享。因此,中国电信还算不上查号业务的“独家提供者”——虽然其他提供者的分额基本可被忽略。正因为如此,此前曾沸沸扬扬的北京两家开锁公司状告114查号台及其他5家开锁公司行业垄断经营案,被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里明确写到:我国通信管理体制是多家经营的管理体制,现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多家企业,114查号台虽然是公众认可、比较便捷、有效的一种查询方式,但是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虽然老百姓都认可并习惯于用114查号台,但因为还有其他可以提供此类信息的渠道,因此,人家不算是“垄断”。一边是公众认为“事实上”的垄断,一边是法理上的“并不垄断”,使得114查号台的逐利行为有了可钻的空子,迅速滋生壮大起来。
其实,114逐利本身可能并不能认定为垄断,真正应该被关注的是,因为114逐利而滋生的诸多事实上的“小垄断”现象。如果把114看作一个热线号码,它本身并非垄断,但当它与某个公司签署“优先报号”甚至“唯一报号”的合同时,由于114的介入,令这个行业产生了垄断行为——这等于设置了一个门槛:交了钱踏进这个门槛也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市场垄断;而因为资金弱势未能进门的,则会出现业务量萎缩的状况,这妨碍了此行业的公平竞争。
虽然我们以往把垄断认定为是企业凭借自己在规模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对生产和市场的控制获得垄断利润的一种经济权利,但从本质上看,垄断是一种实质上的市场控制力。在今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表示要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种垄断行为,要充分考虑影响市场竞争的各种因素。而查号台借助自身的功能优势,在不同行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现象,显然应该列于“被考虑之列”。
因此,作为主管的信息产业部应该对这个问题给出清晰的态度。此前,该部专家曾表示,“114查号台要有新的赢利模式,在未来的查号业务中,它将具有公益服务和赢利者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准确、迅捷的优质服务,这是一种破解之道。”
坦率地讲,想要让114查号台“一半是公益、一半是赢利”,基本属于妄想——它的赢利,必然建立在损害公益的基础之上。因此,对这种行为应该有更清晰的认定:要么强化其非盈利公众信息机构的职责,由政府来补贴和管理,以客观、公正、真实、方便地为消费者提供‘普遍社会性’和全面到位的服务为根本职责。要么彻底放开这个市场,让更多的公司分散这种权力,完全市场化操作。
不管从强化公共服务的角度,还是从反对市场垄断的角度,有关部门都没有理由对114的定位采取模棱两可的“中立”态度,仔细想想,不管怎么认定,可能都不会比让当下这种“用公益名、谋个人利”的“一统天下”继续忽悠下去再糟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