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人成欧美医药“试验品”的多重隐喻
[如果把大量中国重症病人成欧美医药企业“试验品”作为一种发展中的耻辱的话,那么我们或许应该记得:人必先自辱,然后人辱之。而造成“自辱”的,便是这貌似严格、却早已千疮百孔的脆弱的“试药防火墙”。]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一家权威媒体日前报道,中国大量的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病患者以及世界流行的各种各样的传染病吸引了遍布欧美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公司的注意力。这些公司正在中国扩大医疗设备的研制和试验工作。中国医药部门曾为颇具风险的试验大开绿灯,其中包括会改变患者基因的干细胞注射疗法。
(5月21日新华社)
尽管“成为试验品”的字眼让人很惊心,但对于做“试药员”,我们仍然不该一竿子打死,毕竟医药产业的进步不能离开特殊这个群体所作的贡献。但在报道中,最让人心痛的是这样一句话:重病治疗公司在美国苦于找不到足够的病人参与临床试验,而在中国却不成问题。何以人家连找个病人做研究都困难在中国却垂手可得?在“中国大量重症病人成为欧美医药企业试验品”的背后,掩盖的是国人医疗状况的多重悲哀——既有贫穷的原因,也就医疗水平低、看病贵等的原因,更有医药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
此前国内媒体对于“试药员”这个特殊群体些略有些报道,通过调查发现,这个群体主要是两部分人构成:一是贫穷,为了获得高额的报酬挺身而出,其性质如同有些地区集体出现的卖血大军一样;二就是很多人身患重症,在当前医疗情况下难以救治之时,陷入绝望,索性最后一搏,不惜以自己的身躯作试验。不管哪一种,在当前情况下,似乎短期内都难以避免。说句难听的话,在整个全球产业化的调整过程中,后发展中国家集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似乎带有某些必然性——就如同在制造业中,发达国家实施制造转移,发展中国家过多承担了资源、污染、人力等一样。
西方医药公司说,这样的局面实际上令中国人“受益匪浅”,中国的医生、护士和研究人员还可以由此“提高对临床医学的理解”,看到这些有同胞的身体换来的“好处”,让人实在难以高兴起来。更加残酷的现实是:我们可以铆足了劲批评中国的贫困与医疗水平低下,但依照现有市场的游戏规则,在短期内我们根本无法改变现有的无奈状况。因此,当务之急不是陷入欧美公司是否应该如此的道德争论,而是应该积极地为自己建构法律的防火墙——让试药有健全的法律保障,而不是令大家在注视中游走在危险的边缘。
“试药”是一个全球性发展的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要面对。但关于“试药”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法律鲜有涉及,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中提到: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也就是说,目前的“防火墙”只有两道:“试药人”的“知情权”与医院方面的“伦理保障”。
根据国家要求,在“试药”前,医院方要跟“试药人”签定“知情同意书”,但一方面基于前面所说的贫穷、无助两个原因,另一方面患者个体常常没有太多分辨能力,因此“知情同意书”常常沦为了样子摆设,起不到什么效力。有专家就曾表示,在“试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试验,是“非常容易发生的事情”。
第二道“防火墙”是根据要求,各医院需要成立“伦理委员会”,作为试验的监督方,对试验的方案、过程、风险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按照要求,这个伦理委员会应该由非医药相关专业的代表、法律专家和其他单位的人士组成,但在现实操作当中,尤其在医药公司送来的试验“附加好处”面前,伦理委员会所能起到的作用也相当有限,正如美国媒体所报道的,“中国医药部门曾为颇具风险的试验大开绿灯”,甚至允许试验会改变患者基因的干细胞注射疗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试药员”的外在保护是很脆弱的。如果发生事故,责任者的法律上的代价又是什么呢?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8款中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的,依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问题是,怎么“依据情节”,没有具体的法律惩处规定,“法律责任”又能有多重?巨大的利益面前,如何不叫一些人铤而走险,沦为滥做“试验”的“帮凶”?
如果把大量中国重症病人成欧美医药企业“试验品”作为一种发展中的耻辱的话,那么我们或许应该记得:人必先自辱,然后人辱之。而造成“自辱”的,便是这貌似严格、却早已千疮百孔的脆弱的“试药防火墙”。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当万千国人在贫穷、无助、腐败等诸多合力之下,非常现实的成为“欧美药品试验的小白鼠”的时候,每一个相关部门都没有理由无动于衷,更没有道理乐观其利。修复脆弱的“试药防火墙”,让即便有人“试药”也发生在安全、透明的阳光之下,是“中国式医疗”不可回避的现实责任。